2006年7月28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于7月25日下午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和《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条例(修订)〉审查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修订)》和《报告》的一些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7月25日下午,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民族宗教委员会十分感谢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建议对《条例(修订)》和《报告》作如下修改:
1、删除《报告》修改意见的第五条,即:“根据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开发商或者上级财政应当给予全额补偿’修改为‘自治机关争取开发商或者上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偿’”,并将《条例(修订)》第四十七条中的“全额补偿”修改为“补偿”。
2、将《条例(修订)》第六条中的“加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修改为“加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事业的发展”。
3、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即“自治机关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4、将《条例(修订)》第二十六条中的“建立比较完善的林业产业体系”修改为“建立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并在该条第二款“改善生态环境”前增加一句“提高森林覆盖率,”。
5、将《条例(修订)》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6、在《条例(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逐步发展高等教育,”后增加一句“重视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并删除第四款。
7、删除《条例(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中的“,实行免费教育”。
8、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自治机关大力推进文化体制的改革,加大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经营性文化产业的发展,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民族文化事业的进步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自治机关组织收集、整理、编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名胜古迹,开展民族文化遗产的发掘、搜集、整理、研究、修复和利用,促进民族文化艺术的发展。”
9、将《条例(修订)》第六十条中的“社会经济”修改为“经济社会”。
另外,还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条例(修订)》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意见,请连同修改后的《条例(修订)》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