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的说明

时间:2006-12-07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已于2006年1月10日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作如下说明。

  1986年,我州制定了《阿坝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8年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将《阿坝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改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我州民族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我州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对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州的州情和面临的形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同时作为《自治条例》制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了重大修改。《自治条例》的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新时期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确保《自治条例》在全州得到有效的实施,为我州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对现行《自治条例》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一、《自治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这次修订《自治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的发展观,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我州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协调发展为总体要求,为不断提高全州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实现富民强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修订《自治条例》坚持和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依法修订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的原则,使修订后的《自治条例》更加符合我州的实际,能够更好地为我州的发展和稳定提供法治保障;坚持公开立法和走群众路线的原则,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各方面的意见,使修订后的《自治条例》充分反映全州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阿坝州的特色,更具操作性;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自治条例》修订的主要经过

  2001年州人大常委会党组经请示州委同意对《自治条例》进行修改,及时组织成立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改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开始修改。修改工作开展以来,在修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州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下,在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帮助指导下,自治条例修改办公室做了大量艰苦细致而富有成效的工作。一是参加全国人大、省人大举办的立法培训班,狠抓了自治条例修改的业务培训;二是认真学习借鉴省内外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有关修改自治条例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熟悉州情突出特色上狠下功夫;三是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州级各部门、各县按照州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县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对条例的修改意见。修改办公室先后多次深入州级各机关及13县,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召开各种座谈会二百五十余次。2005年3月召开的“两会”期间将修订后的《自治条例》第八稿印发州人大代表和州政协委员征求意见。2002年11月州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自治条例(修订)》进行一审的基础上,2005年6月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进行了第二审。二审后,又将《自治条例修订草案》刊登在《阿坝日报》上,征求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人士的修改意见。同时,在州人大常委会的精心组织和安排下,由州政府领导和州级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带队到省级部门对《自治条例修订草案》的有关内容进行政策争取和征求意见。2005年10月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进行了第三审;四是自治条例修订工作,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关心和省人大民宗委、法制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和帮助,特别是省人大民宗委在整个修订过程中给予了高度重视,悉心指导;五是修改办公室对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认真进行了分类整理,综合归纳,仔细分析,认真研究,反复推敲,逐条、逐款、逐句、逐字的修改,先后十二易其稿,《自治条例(修订)》于2006年1月10日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现在的《自治条例(修订)》。

  三、《自治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自治条例(修订)》对原自治条例的章节进行了调整,对已不适用的条款进行了删除,由7章66条调整修改为9章72条。

  (一)关于对“第一章总则”的修改

  本章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体现了我州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对于坚持完善我州的政治制度,促进民族团结,繁荣和发展我州的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具有重大意义。对我州今后发展的奋斗目标的表述也作了补充完善。

  2、对自治州行政辖区内县的排列顺序作了调整和规范。

  3、明确了各县有行使自治州规定的职权和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并将有关自治权延伸到县、乡国家机关。

  4、为了体现和行使好自治权,对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增加了“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特殊政策,采取灵活措施,加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内容。

  5、对其公民的权利、义务、道德行为等内容均作了必要的规定。

  6、本章由原《自治条例》的第一章十条修改为八条。

  (二)关于对“第二章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的修改

  为行使自治州的自治权,保障自治民族当家作主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需要进一步明确自治民族及州内其他民族在自治州内所处的政治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原《自治条例》第二章各条款作了修改完善,调整充实。同时新增了两条,即“第十七条 自治机关加强县(市)乡镇的政权建设。

  自治机关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的建设”。

  “第十八条 自治机关重视国防教育,加强民兵预备役建设”。

  本章由原《自治条例》第二章七条 调整修改为十条。即:第九条 至第十八条。

  (三)关于对“第三章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修改

  这次修改将原《自治条例》第三章共五条 调整合并为三条,即:第十九条 至第二十一条。修改的重点是:为了使充分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明确了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藏族、羌族公民担任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藏族、羌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四)关于对“第四章自治州的经济建设”的修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原《自治条例》中经济建设部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州情。为了将国家、省关于加快民族自治地区改革开放所制定的优惠政策和采取的措施体现在具体条款中,把有限的资源按照市场经济的需求,优化配置,实现资源的市场化、资本化,加强对州内各种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切实保护、建设好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对本章作了全面修改,对已不适用的条款内容进行了删除,由原来24条修改为20条,即:第二十二条 至第四十一条。并将原《自治条例》中第四章“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中的“财政管理”抽出单独设了一章。本章重点修改了以下内容:

  1、将原《自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合并修改为第二十二条,明确了自治州经济建设的基本制度和方针。

  2、为了管理、保护和开发我州丰富的自然资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自治机关按照统一规划,优先有偿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实行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入股、抵押、担保制度,实现资源向资本转变,同时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个人来州办企业。对长江、黄河上游生态的保护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补偿,用于资源和生态的保护。

  3、为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改善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环境,将原《自治条例》第四十条 调整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4、根据我州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现状,对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坚持完善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了明确,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优农、扶农、惠农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农业补偿机制,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特色农业”。为了促进我州畜牧业的发展,根据我州实际提出了“发展生态畜牧业,积极推行效益型畜牧业生产,鼓励农牧民发展畜牧业,并保证农畜种源和产品的安全”。

  5、实施天保工程后,国家对林木的采伐,林地的管理更加严格,鉴于我州对木材和林地的需求增大,加之我州的自然条件差,发展滞后,林木恢复周期长,投入大的现实情况。在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了向上级国家机关争取有关优惠政策保护和发展林业产业,减少林地占用、限制林木采伐、建立补偿机制,对本辖区内征占用的林地所收取的各项林业补偿费,都应当专项用于森林资源恢复、保护和实现生态效益等新内容。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州水资源、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增添了新的内容。规定了“自治州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除上缴国家部份外全额留州,专项用于水资源的涵养和保护”,“自治机关对旅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发挥自然生态和民族文化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文化旅游产品,建设独具特色的旅游精品区。

  7、扶贫是我州今后较长时期的艰巨任务,针对我州扶贫现状,规定了“自治机关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制定特殊政策,采取灵活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自治州的贫困地区在国家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长期扶持和帮助下,逐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尽快脱贫致富”。

  8、针对我州水电开发和电力使用现状,新增了第二十八条。

  9、为了规范和加快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的营运进程,严格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占用补偿制度。新增了一条 即:第二十九条。

  10、为加快工业现代化进程,加快自治州交通运输业的建设,重视邮政通信、信息产业的发展,加强安全生产,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按照新观点、新要求在原各条款基础上均作了修改。

  11、针对我州财力现状规定了自治州自主安排基础建设项目,在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财力支持时免除或者减少自治州配套资金。

  12、修订案规定了“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个人来州进行技术合作和投资,在充分保护合法权益的同时,均应在州内工商注册和缴纳税费”,增加了“利用国家的外贸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优势产品出口创汇,并享受优惠政策”,“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应当享受国家在有关方面的优惠照顾”,对自治州宏观调控价格机制作了新的规定。

  (五)关于对“第五章自治州的财政、税收、金融”的修改

  本章是新设立的一章,共十条,即:第四十二条 至第五十一条。

  由于财政、税收、金融是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虽然我州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关心支持下,经过多年努力,财力有了很大提高,国家采取的转移支付,使自治州财政状况有了很大的缓解,但仍是制约我州发展的重要因素,仍需要上级国家机关扶持和帮助,增加自身的“造血”功能,从而促进我州的经济发展。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原《自治条例》中财政管理部分作了较大调整和修改,修改充实了新的内容;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对自治州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和民族优惠财政转移支付和其他方式的照顾,同时还享受省对自治州共享收入全部返还的照顾。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的机动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可以高于一般地区。自治州根据本州实际制定和补充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是州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在州外兴办企业实现的税费收入地方部分全额结算回州财政。辖区内或者周边跨辖区的重点建设项目,对自治州税收、财政带来经常性减收影响的,开发商或上级财政应当给予全额补偿,并按资源贡献大小分享各项税费。规定了自治机关对预算资金安排使用和预算收入、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享有对属于自治州财政收入的税收政策的调整权,决定的税收减免按程序报批;五是鼓励州内的金融机构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扩大对州内重点建设、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州内企业的支持,开办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者收费权为质押的信贷业务,增加农业信贷,扶持“三农”;六是对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作了专门规定。

  (六)关于对“第六章自治州的社会事业”的修改

  我州的社会事业发展和建设,是建立和谐阿坝,建设藏区第一州的重要方面。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将原《自治条例》第五章“自治州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修改为第六章“自治州的社会事业”,对原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调整修改为十一条,即:第五十二至第六十二条。

  2、在教育方面,增加了“建立完整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终身教育体系和教育救助体系;自治机关重视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保证辖区内适龄儿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实行免费教育和寄宿制教育;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汉语、藏语、羌语及外国语教学;自治州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州教育经费的扶持”,教育投入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确保逐年增加。

  3、在科技、文化方面:增加了“保护知识产权,科技投入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加快技术引进和成果转化工作;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大力推进文化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加大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民族文化事业的进步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4、在卫生、体育方面:增加了“加大力度防治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高原性疾病,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自治州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内容。

  5、在整个社会事业中,为体现城乡一体化,国民平等化,增加了:“自治州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积极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对外交流和协作”的内容。

  (七)关于对“第七章自治州的人才资源”的修改

  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制定特殊措施和优待办法,吸引和稳定各类专业人才,实现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是建设藏区第一州的需要,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此,将原《自治条例》第六章“自治州的干部、专业人才和工人的培养与管理”修改为“第七章自治州的人才资源”,由原来六条 调整修改为四条,即:第六十三条 至第六十六条。

  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自治州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鼓励国内外各类优秀专业人才参加自治州的建设。采取特殊措施,留住各类优秀专业人才;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造就一支德才兼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全面提高各类人才的综合素质;三是在录聘用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少数民族公务员的比例和名额,适当放宽录用条件,对录用、聘用双语职位的人员应当采用两种语言文字考试;四是自治州实行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五是对在艰苦偏远乡村工作的教师和医务人员给予福利优惠;六是自治州根据实际制定本州工作人员、职工的津补贴、福利和离退休待遇补充政策。

  (八)关于对“第八章自治州的民族宗教”的修改

  我州是以藏族、羌族为主体民族并且还有其他少数民族的自治州,长期以来在党的民族政策指引下,全州各族人民互相信任、互相团结、互相帮助,形成了团结、平等、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共同为建设自治州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不断地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相互尊重各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章是新增的一章,共5条,即:第六十七条 至第七十一条。调整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将原《自治条例》总则中的有关民族宗教内容作了调整、充实、归类到本章;二是在处理涉及民族问题时,应当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与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三是新规定了“在州内居住十年以上的汉族公民及其配偶和子女享受少数民族的同等待遇”;四是由于一月是新一年的开始,各项工作都处于承上启下的繁忙阶段,加之我州气候寒冷又临近春节,开展各项活动很不方便,因此将自治州的民族团结月由一月改为九月,在国庆前夕开展各项活动较为切合实际。藏历新年、羌历新年是自治州主体民族的传统佳节,“三”是被藏羌人民视为最吉利的数字。对此规定了藏历新年和羌历新年的节日,分别休假三天。

  (九)关于对“第九章附则”的修改

  为了使修订的《自治条例》在全州得到认真贯彻,修改增加了七十二条第二款,即:“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自治条例制定实施办法”。这是因为《自治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针对实际情况,州政府应当制定若干实施办法和规范性文件,才能确保《自治条例》的贯彻落实。

  以上说明请连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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