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是1993年6月18日经成都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该《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在规范我市技术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曾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条例起草、制定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受当时社会经济体制背景的影响,其核心规范内容存在一定程度的计划经济色彩。如,条例中设置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从事技术交易活动事先审批等都与现行体制不相适应。与之相对应,条例的主要条款与其后出台的国家合同法、仲裁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按照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鉴于条例除去这些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条款外,其他内容在2005年4月制定的《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中已有全面规定,条例继续存在的意义不大,废止《成都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是完全必要的。因此,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了对该条例的废止议案,2006年6月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废止案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并决定废止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