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于2000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30日经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五年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地方性法规,坚持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加强疫情监测,规范疫情报告;健全预防和救助网络,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疫情的快速上升趋势,切实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对我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今年初国务院制定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对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域作出了重大立法调整,在规范内容上从侧重艾滋病预防控制调整到了侧重保护艾滋病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政府和社会对这一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我市条例的部分规范内容不尽符合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的主要精神。为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确保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在我市的贯彻施行,废止《成都市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是完全必要的。因此,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了对该条例的废止议案,2006年6月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废止议案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并决定废止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