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洪仁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4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并在会议结束时发表重要讲话。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国务委员华建敏、陈至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先后列席会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36名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本次常委会共有18项议程。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的决定、关于批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西班牙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墨西哥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5年中央决算的决议,决定批准2005年中央决算,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0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专利法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表决通过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访问罗马尼亚、摩尔多瓦、希腊和俄罗斯及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议长会晤情况的书面报告,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任命石秀诗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曹伯纯为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的议案以及其他任免事项。
关于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和第二十一次会议两次审议。在本次常委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作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在审议过程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犯罪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们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即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
关于义务教育法修订案。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和第二十一次会议两次审议。在本次常委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作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在审议过程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们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监督法草案。制定监督法,对于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加强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十分必要。监督法草案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两次审议。在本次常委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作了修改情况的报告。这次对监督法草案的修改主要有:一是补充和完善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二是对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专项工作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三是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进行了界定,四是对人大常委会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增加了重要内容,五是对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作了具体规定。此外,还对“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
关于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在本次常委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作了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在审议过程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合伙企业的形式、有限责任合伙人免除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参加合伙、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的范围、合伙人及其继承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的合伙人资格、合伙企业破产等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产生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立法明确其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和引导其健康发展,非常必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春亭就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必要性、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及几个主要问题作了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共9章60条,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调整的对象和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财产权制度,保证农民成员的主体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政府扶持。此外,草案还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认真总结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非常必要。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作了说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共7章62条,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管理体制、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关于反垄断法草案。为了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持我国经济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非常必要。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对反垄断法草案作了说明。这次提请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大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理,反垄断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问题,草案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以专章形式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为落实反垄断执法工作,草案还明确规定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吴邦国委员长在会议结束时发表重要讲话。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委员长发表了重要讲话。
谈到义务教育法时,吴邦国委员长指出,针对义务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这次对义务教育法作了全面修订,重点是三个方面:一是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二是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三是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工作,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尤其要重点扶持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要从素质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属性出发,改革教学制度,优化课程设置,降低课程难度,精简教学内容,提高教师素质,改进教学方法,减轻课业负担,尽快将义务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确保中小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关于监督法草案的审议情况,吴邦国委员长说,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结合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深入讨论,对修改后的监督法草案给予肯定。普遍赞成将监督法的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认为这符合实际,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最为关注、最希望规范的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议中大家认为,草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大家一致认为,草案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大工作实际,已经比较成熟,希望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提请审议通过。
吴邦国委员长指出,这次专利法执法检查的情况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科技总体水平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巨大差距,表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有多么艰巨。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忧患意识,采取强有力措施,迎头赶上。要认真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真正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作为国家战略贯穿到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激发全民族创新精神,培育高水平创新人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体系,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
在谈到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情况时,吴邦国委员长说,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执法检查组提出的建议,认为这些建议符合实际,经过努力是可以做到的。希望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积极采纳这些建议,切实解决归侨侨眷生产生活中的突出困难,维护和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全体会议结束后,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了题为《努力实现节能降耗目标,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专题讲座。讲座主讲人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所长、国家能源领导小组专家组专家周大地。他着重从当前能源形势、“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节能降耗目标和任务、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节能降耗目标必须要有新举措等方面作了讲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