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少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法院近几年民事调解工作的主要情况,请予审议。
民事调解是我国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全省法院高度重视民事调解工作,从更新司法理念、调整诉讼格局、加强审判管理、优化审判结构四个方面着手,全面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加强民事调解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些成绩的取得与省人大常委会长期以来对省法院工作给予的关心、支持和监督分不开,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一、近年来全省法院开展民事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化解矛盾是人民法院的核心职能,人民法院就是要通过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使改革、发展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中协调进行。与判决相比,民事调解是平息社会矛盾的最佳手段之一,有利于当事人息讼,减少上诉、申请再审、申诉及缠诉等现象,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有利于提高法院工作效率,也有利于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从而实现案结事了。
2004年初省法院党组决定,将民事调解工作作为全省法院工作重点之一,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强化。为此,省法院成立了民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民一庭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院领导亲自带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当年4月份即出台了《关于加强民商事审判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成立民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措施上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求建立民事调解的每月报告、通报制度,院长、庭长参与调解的制度,诉讼调解的评查制度,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及民事法官调解结案的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考核的考核制度等,要求根据不同案件、不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同时,省法院明确对民事调解工作要大力促进,强调要依法调解。当年11月中旬,省法院在巴中市召开了全省法院民商事诉讼调解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会上,十个中基层法院进行了经验交流,两个诉讼当事人代表就他们在诉讼中对民事调解工作的切身经历谈了感受与体会,会议对民事调解工作进行了进一步部署。近几年,省法院在每年向省人大的报告中,都将民事调解工作的做法与成绩向人大代表报告。在全省法院基层建设工作会议、基层建设暨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及所有的中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均将民事调解工作作为一个重点进行强调与总结,使民事调解工作长抓不懈,稳步发展。
全省法院通过抓民事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不断上升,诉讼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全省法院的审判工作面貌得到较大改善。2005年全省各级法院的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达56.8%(含经调解后撤诉的案件,下同)。其中,凉山中院(含所辖基层法院,下同)全年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超过了70%,另有5个中院超过60%。在部分专业领域,诉讼调解成绩更加显著,2001年至2005年全省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095件,调解结案690件,调解结案率达到63.01%。今年1-6月份全省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势头良好,凉山中院、阿坝中院、甘孜中院的调解结案率均超过70%。在诉讼调解率不断上升的同时,全省法院民事案件上诉率基本稳定,二审改判率逐年下降,已从2001年的28.58%下降为2005年的18.42%,2005年二审发回重审率和申诉率均比过去有所下降。全省法院的审判结构趋于优化合理,当事人息诉服判率大大提高,全省涉诉上访案件逐年下降。
二、全省法院开展民事调解工作的做法与经验
(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提高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任务的认识,是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的思想基础
经过几年的实践,全省法院深刻认识到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各项工作,包括民事调解工作,最重要的就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民事调解全力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因此,全省各级法院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公正司法树形象”、“建设学习型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等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动摇,坚持司法为民不动摇,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不动摇,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不动摇,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全省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将民事调解提到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高度来认识,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民事调解工作,使民事调解与司法为民要求、“公正与效率”主题等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努力增强调解能力,讲究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努力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民事法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民事法官队伍,是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的组织保证
2004年省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民商事审判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建立起民事调解工作的各项制度,每月对各中院和省法院各有关业务庭的民事调解结案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每半年对全省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进行跟踪评析。2005年还陆续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举证质证的意见和民事案件庭审规范、民事案件审理流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将民事调解的相关内容加以规范化、制度化。全省各中基层法院相继召开了民事调解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辖区内的调解工作,并结合实际先后出台了加强民事调解工作的通知、意见和暂行规定,从调解原则、调解人员、调解阶段、调解方式等方面作了规定,使民事调解的范围、设置、要求等更加明确。
同时,全省各级法院坚持以人为本的调解理念,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一方面选择那些社会阅历较丰富、善于做思想工作的同志担任调解工作。同时,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民事法官的培训,着力提高其调解的能力与水平。2005年省法院民一庭与四川法官学院专门举办了全省人民法庭庭长培训班,就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调解技巧等进行培训,并部署全省各中院培训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其他民事审判人员;同时,通过信息交流、经验共享、走出去请进来等各种方式,使民事法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保障了民事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紧密结合实际,因案、因人而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运用灵活多样的方法进行民事调解,是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的有效途径
几年来,全省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健全民事调解机制,开展民事调解评比活动,创新民事调解方法,“细心”捕捉调解时机,“耐心”说服教育,“公心”评判是非,“恒心”化解矛盾,以“真情、人情感动当事人”,以“事理、法理”说服教育当事人,使全省法院的调解结案率得到不断提高。在调解过程中,各级法院结合实际,因案、因人而异,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如宜宾市兴文县法院推出的“亲民温情调解”举措,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巴中市南江县法院大河法庭通过抓人民调解、抓就地调解、抓庭前调解、抓庭审调解、抓执行和解等“五抓”来开展调解工作,使调解率达80%以上;西昌市法院注重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各法庭均成立了巡回法庭,设立了定点办案点,携卷下乡,走村串户,及时调处纠纷;达州市大竹县法院石桥铺法庭总结的“五心”(即爱心、公心、耐心、善心、细心)“七段”(即立案前调解、送达诉状副本调解、庭前调解、庭审中调解、判决前调解、执行立案前调解、执行中和解)调解法在全市人民法庭推广。此外,一些法院还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运用不同的方法,如对离婚案件采用的“冷处理”办法、“借助外力法”,对赡养案件采用的“情法交融”的办法,对合同之诉、侵权之诉案件采用的“法律、法规灌输法”、“调解与判决后果利弊对比法”等,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由于思想认识到位,调解方法恰当,出现了许多典型的成功调解案例。如泸县天一煤矿权属纠纷案,涉及两万多农民群众利益,办案法官核查了建矿30年来的历史材料,深入乡村农户,动之以情,晓之以法,成功调解,案结事了;四川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华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银湾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大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是引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合议庭通过反复调解,最终使利益冲突严重、情绪对立的四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受到四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四)加强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结合,创新调解网络,建立民事纠纷大调解格局,是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1、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支持和指导,建立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培训和指导制度。全省各级法院加强了对人民调解的支持指导力度,坚持对人民调解员实行常年培训、专业指导,延伸调解职能,从源头上防止、减少纠纷发生,既能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又能有效利用审判资源。
2、积极推行立案调解。对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受理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简单民事案件,由立案法官主动宣传人民调解的特点、优势,将案件介绍到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进入诉讼程序。
3、及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对双方自愿达成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今年1-6月份,全省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1,473件,经审理后维持调解协议的案件1,286件,维持比例达87.3%。
4、建立案件情况通报制度,加强信息交流。与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的受理情况、裁判结果,及时向人民调解组织进行通报,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拓宽调解渠道,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发挥协助调解制度和委托调解制度的作用。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的范围,不限于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协助调解和受托进行调解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局限于人民调解组织、村委会、街道社区等,凡是可能调解的案件,相关人员均可协助人民法院或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调解。
6、依托各级调解委员会,建立集“宣传、信访、调解、立案”四位一体的“县、乡(镇)、村(社)基层调解服务网络”,对基层群众宣扬政策法律、调解处理民间纠纷、实施司法救助。如蒲江县投入25万元,创建起覆盖全县的105个基层调解服务网络联络点,网络服务中心设在县法院立案庭,群众可以到法庭、中心、联络点要求调解纠纷,大量纠纷得到及时了解掌握,应对处理。
三、当前开展民事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矛盾纠纷呈现多发性、复杂性和群体性,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难度增大。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和矛盾纠纷多发期,尤其在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城市拆迁安置、企业改制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纠纷,导致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数量显著增加,调解工作的难度不断加大。
(二)少数法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调解意识不够。部分法官片面认为,对民事案件采取判决方式比采取调解方式更符合诉讼的本质和审判的职能作用,对调解工作不够重视。一些法官对最高法院的《调解规定》学习不够、运用不好,缺乏调解方法,调解水平不高。
(三)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合二为一的调审合一的审判模式最大限度地简化了程序,降低了诉讼成本。但是,它也使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一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官和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产生疑虑。
(四)调解工作费时费力,少数法院对民事调解缺乏奖励激励机制,法官缺乏调解的动力,不能很好发挥出民事调解的主观能动性。在一些法院现行的审判工作管理方式中,以案件审限、结案率等作为的审判管理指标,也与调解工作的要求存在一定冲突。
四、进一步加强民事调解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一)全面理解贯彻“十六字方针”,增强民事调解意识,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全省法院要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全面理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将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之中。凡有调解余地的民事案件,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将调解作为审理民事案件首选结案方式,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落实调解自愿原则,在“能调则调”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能强迫调解,又要依法行使释明权,积极促成调解。
(二)进一步完善各级人民法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事调解工作激励机制,提高审判人员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是坚持将法官的调解能力、调解成效纳入个人年度岗位目标考核,与评先、评优、晋升挂钩。二是定期召开民事调解工作表彰会,对调解能力强、调解成绩突出的审判人员予以表彰和嘉奖。
(三)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调解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一是要继续坚持执行好现有的民事调解的报告制度、通报制度。二是建立院长、庭长参与调解的制度。三是召开各种会议,及时总结、交流民事调解工作经验,加强对民事调解工作的部署和引导。四是加强民事调解工作的调查研究。五是结合基层建设和人民法庭工作,不断增强人民法庭的司法调解能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进一步加强对民事法官的培训,提高民事法官的民事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民事调解技巧和民事调解能力的培训,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座谈研讨,充分发挥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的作用,抓好调解方法的传、帮、带和经验推广,及时把握新时期民事调解的规律,不断创新调解方式方法,提高法官的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调解中注意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五)大力宣传民事调解工作,形成全社会支持法院民事调解的氛围。各级法院要自觉接受党委、人大对民事调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对调解成功的重大案件,要向社会大张旗鼓地宣传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通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有关力量,分析原因,掌握案情,为调解奠定基础,形成全社会支持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氛围。
(六)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完善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计划和方案,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要与乡(镇)大调解中心、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和运用好调解服务网络。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一是派出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二是选择一些典型案例,邀请基层调解人员旁听开庭,增强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三是人民法院调解领导小组成员要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对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进行专题研究,共商对策。
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意义重大。我们将在省委的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下,在省政府和省政协的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民事调解工作,为我省发展新跨越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