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唐公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等十一件法规修改决定已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6月8日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就相关的法规修改决定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依法进行了审查;2006年9月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七十三次会议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决定将其中的九件法规修改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议程,《关于修改〈成都市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和《关于修改〈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的决定》暂缓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主任会议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面印发常委会会议,并委托法制委员会汇总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据此,现将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等九件法规修改决定审查意见汇总报告如下:
一、关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该修改决定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成都市消防工作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后予以批准。
二、关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的决定》、《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认为,两修改决定是根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要求,针对被停止执行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在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对涉及的相关条文,就专项问题作出修改,与上位法不抵触,且符合成都市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后予以批准。
三、关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 涉及的“民营科技研究机构设立认定、中间实验室基地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高校科技园的审批”三项行政许可,已于2004年8月由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停止执行,该修改决定删改相关内容符合实际和法律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后予以批准。
四、关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人大农业委员会认为,该修改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作出的,与法律法规规定一致,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后予以批准。
五、关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一)关于修改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就条例涉及燃气工程建设资金批准、燃气项目审批、燃气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登记备案、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燃气用具的使用许可登记的条文进行了修改;根据实际情况,缩减了燃气企业服务时限,新增了“查封、扣押违法经营设备”的强制措施。
(二)关于修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涉及“司、乘、调度员服务资格证”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三)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条例的决定,主要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涉及“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审查,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防腐业务的卫生许可和自建供水管网系统连接批准”三项行政许可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
(四)关于修改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涉及“采矿证年审注册”这一行政许可事项的条文作了相应修改。
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四个修改决定均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和成都市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后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