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提请的《四川省信访条例(草案)》已经2004年4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和2004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两次审议。2005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于5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原则同意印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200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机关信访工作联席会,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暂行办法》。2005年2月,中央政法委发出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2005年3月,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4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办法》。2005年10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了《四川省信访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主任会议决定条例草案暂不提请常委会审议,待进一步研究后,再根据情况而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根据这个规定,2006年8月3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认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和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已对人大常委会、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处理信访事项做出了全面规定,目前正在实施过程中,地方立法可以不再作出重复性的规定。2006年9月7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七十三次会议决定向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报告,终止该法规案的审议。
特此报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0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