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6月8日向省人大常委会统一提交了《关于提请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等十一件法规修改决定的报告》。收到报告后,农业委员会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于9月5日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改决定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修改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作出的,与法律法规规定一致。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
以上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