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历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6月8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批准〈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报告》。收到报告后,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发文向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农业委员会于9月5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及说明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成都市依据上位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其加以细化、补充,从而加强对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监督、管理,保障城乡百姓的消费权益和食品安全卫生,是十分必要的。在征求意见时,有的部门认为条例突破上位法设立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与行政许可法关于地方性法规设立行政许可权限的规定不相符合。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后,农业委员会认为,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第十二条 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按该条规定,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在经召开论证会等法定程序后,有权设立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
农业委员会认为,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际的要求,基本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
以上意见,连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批准〈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报告》,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