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修订案)》的修改意见

时间:2006-12-14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9月28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9月26日上午对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修订案)》(以下简称《规定(修订案)》)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规定(修订案)》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民族宗教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并对《规定(修订案)》的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9月26日上午,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建议对《规定(修订案)》作如下修改:

  1、为了使条款内容更准确,将《规定(修订案)》第二条 中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修改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2、为了使表述更规范,将《规定(修订案)》中的“必须”和“须”均修改为“应当”或“应”。

  以上意见,请连同修改后的《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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