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修订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6-12-14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清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关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修订案)》(以下简称《规定(修订案)》),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在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级有关部门和宗教团体的意见后,同成都市人大民宗外侨委和成都市民宗局交换并统一了意见。在此基础上,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于8月29日召开了委员会会议,对《规定(修订案)》进行了审议。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认为,《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自1996年11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成都市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办法中的一些条款与其后颁布的国家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合。因此,对其进行修改,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规定(修订案)》在根据征求的意见进行修改后,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符合成都市的实际。因此,民族宗教委员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该《规定(修订案)》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规定(修订案)》,请一并审议。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