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修订案)》已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6月8日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于1995年7月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同年12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该办法自1996年3月11日颁布施行以来,对我市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办法中的一些条款与其后颁布的国家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因而,对其进行全面修改,使之符合上位法要求,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法规名称由“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改为“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以符合2001年制定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我市地方性法规名称使用的规定。同时,为避免本规定实施后与原办法相混淆,修订后的实施日期后增加了原办法废止的规定。
(二)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对照国家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省上相关法规,对原办法中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作了修改。一是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将原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园林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是根据《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原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需要安排其他活动的,接待部门应事先征求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三是考虑到由于删除了原办法中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管理规定,加之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局2005年4月21日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及其登记已作出新的具体规定,为了保持法规的逻辑严密性和完整性,故修订案新增加1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批准筹备建设完工后申请登记,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作为第四条。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原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设置功德箱”之后增加了“奉献箱”、“乜贴箱”等文字,进一步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四)按照上位法对有关问题有具体规定的,下位法不再重复规定的原则,删除了原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三十二条。
(五)按照我市地方立法程序规定,法规解释权已统一由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且近年来我市立法对此都未作重复规定,故删去了原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法规解释的规定。
(六)为使相关表述同上位法保持一致,对原办法中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作了个别文字修改;为使表述更加严谨,对原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三、修订经过
该办法的修订纳入了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年初,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员会按照立法计划的要求,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实际情况,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3月底至5月中旬,民宗侨外委员会在多次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民宗局共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协商论证的基础上,负责组织起草了《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后,列入了6月份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议程。6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6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修改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后,提请了当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最后,经6月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形成了现提请批准的《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以上说明,请连同《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