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06-12-14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9月28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常委会于2006年9月25日下午对《四川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6年9月27日上午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1、根据委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城乡总体规划”。

  2、根据委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旅行社应当向取得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租用旅游客运汽车和船舶,签订旅游运输合同,明确运行计划,约定运输路线,运输价格,车辆和船舶的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旅游客运经营企业的名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并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3、根据委员的意见,增加了两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年检并遵守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审核并遵守相关规定”(第三十八条)。

  4、根据委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 增加一款“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5、根据委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增加修改为“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旅游运输合同和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行车规定的旅游运行计划”。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对法规草案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四川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根据委员们的意见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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