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旅游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6-12-14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双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四川省旅游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和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们审议的意见围绕如何通过立法更好规范全省旅游市场秩序这个主题,召开了16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了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行业协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时,法制委员会赴云南省和上海市,对其开展旅游行业自律的情况进行了学习考察,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初稿,并印发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再次征求修改意见。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6年8月31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行政职能的授权

  草案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经授权可以行使工商、公安、建设、林业等行政管理职责。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多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合。同时,我省范围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按其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世界遗产、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多种类型,其管理体制已经分别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草案可以不再作出新的规定,建议删去。在实际工作中,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确定综合执法机构及其职责,但不宜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授权。

  二、关于旅游促进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十六条关于省内机关及其有关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的规定,可能助长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风气,建议删去。有的委员提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重大信息的预报和公布,促进公民自助式旅游的发展。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经批准的公务活动通过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和会务,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做法,有利于节约公务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但鉴于各方面对此认识还不一致,地方立法可以不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建议规定,建立假日旅游信息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旅游活动发生期间,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开发布主要旅游区旅游接待信息。主要旅游区域发生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旅游警示信息(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公民自助式旅游的发展,为公民自助式旅游提供方便(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三、关于旅游经营的原则

  有的委员提出,当前旅游行业突出的是管理问题,建议在地方立法中应当加强规范,并强调安全问题。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我省旅游市场存在无序竞争的情况,亟待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建议明确规定旅游经营的原则,一是规定旅游经营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其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二是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旅游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同约定业务促销费用提成比例的,不得向旅游从业人员直接支付。旅游经营者未经国家服务质量标准等级评定的,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已经评定的,不得违规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三是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业约定标准。行业约定标准,由省旅游行业协会在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商约定。行业约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四是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安全生产的原则,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保障旅游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四、关于社会导游人员的登记

  草案规定,社会导游人员未与旅行社确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由导游服务中心进行管理。导游服务中心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负责社会导游人员的登记管理与业务培训。旅行社临时借用导游人员,应当与导游服务中心签订借用合同,但借出导游人员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借用的旅行社承担。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社会导游人员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规定,与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行政机关设立的导游服务中心借出导游,却让支付借用费用的旅行社承担借入导游行为产生的责任,不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原则。建议修改为,旅行社需要临时聘用导游人员的,应当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的导游中聘用,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的导游,由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培训和推荐。旅行社决定聘用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聘用期限和服务报酬等内容。被聘用人员应当服从聘用旅行社的安排。(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

  五、关于导游人员的报酬

  有的委员提出,导游人员利用旅游购物吃“回扣”是影响我省旅游形象的突出问题,建议条例予以重点解决。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导游人员吃“回扣”的问题,应当从规范导游人员的报酬来源和报酬支付方式着手解决,依法理顺导游与旅行社、导游与其他旅游经营者和旅行社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建议明确规定,导游人员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聘用方明确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约定业务促销费用提成比例的,应当由旅行社支付(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活动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索要业务促销费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旅游购物场所依约向旅行社支付的商品促销费用,应当与旅行社结算,不得向导游人员直接支付(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条);导游人员违法索要业务促销费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可以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违法索要业务促销费用在三次以上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九条)。

  六、关于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制定

  有的委员提出,旅游景区景点的票价应当合理,不要频繁变动。有的委员提出,旅游景区景点票价的制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近几年来,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竞相涨价,社会反响强烈。规范旅游景区景点门票的制定,应重点规范门票上调频率和门票上调程序,给社会特别是旅行社充分消化门票上调信息留下足够的时间。建议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规定,将草案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旅游景区景点票价应当保持合理和稳定。旅游景区景点票价调整后,在三年内不得再提出调高票价的申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旅游景区景点调高票价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受理重要旅游景区景点调高票价申请的,应当公开举行价格听证会。价格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应当在调价申请受理决定公示3个月后进行。旅游景区景点票价调整后的生效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

  七、关于旅游行业的自律

  有的委员提出,旅游行业的自律非常重要,建议通过立法为旅游行业自律提供依据。有的委员提出,旅游行业自律是一个方向,但是旅游行业自律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地方立法没有必要加以规范。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必须依法建立行政他律和行业自律的双重机制。通过地方立法,为行业自律提供基本的法律规范,有助于促进旅游行业的自律,提高我省旅游服务的质量,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由于旅游行业自律的发展有一个逐步成熟的过程,行业自律的法律规范应当是倡导性的。建议明确规定,旅游行业协会是旅游经营者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八条);旅游经营者愿意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自愿申请加入旅游行业协会的,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吸收其成为行业协会的会员。旅游行业协会依照行业协会章程设置其它入会条件的,应对所有的旅游经营者一视同仁,不得歧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九条);建立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公开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告。建立旅游行业诚信经营监理制度,保证行业协会会员切实履行诚信承诺。旅游行业诚信经营的监理,由旅游行业协会诚信监理委员会负责。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旅游行业失信惩戒,由旅游行业协会诚信监理委员会依据行规行约作出诚信监理自律决定。建立旅游行业失信复议制度。行业协会会员对诚信监理自律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旅游行业协会诚信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草案修改稿第六十条);建立旅游行业诚信档案。旅游行业诚信记录,应当向社会公开,便于查阅(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一条);省旅游行业协会对全省旅游行业诚信自律进行指导。市、州旅游行业协会申请加入省旅游行业协会作为单位会员的,其诚信自律约定应当以省旅游行业协会的约定为依据(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二条);旅游行业协会会员违反诚信自律约定,旅游行业协会认为依照法律、法规需要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旅游行业评估、服务质量等级认定等职能转移或者委托给旅游行业协会承担(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五条)。

  此外,根据《四川省地方立法技术规定》,对条例草案的体例结构、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了部分调整和修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共计八章八十三条,比草案的一百零二条,减少了十九条。

  《四川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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