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凌时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省人大城环资委员会于2006年3月16日就《四川省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立法必要性、立法依据、法规体例等向主任会议提出了报告。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3月28日审议。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表决。委员们认为,1997年10月,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后于2003年根据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作了修正。2003年3月,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这两部法规的颁布实施,为规范我省旅游业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省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现制定一部全面规范旅游市场的地方法规十分必要。委员们还对草案提出了很多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城环资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并参考了安徽、云南、上海等省、市制定的旅游条例,于4月9日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草案第一次修改稿,传真到市、州人大征求意见;并将草案修改稿在全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座谈会上专题征求各市、州人大的意见;此外,城环资委员会还派员在攀枝花市召开的四川省旅游纪检、监察暨行风建设工作会议上征求意见;4月25-27日,城环资委员会分别召开四个座谈会,先后征求省人大各专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省政府21个涉旅行政部门、景区景点所在地政府代表、旅行社、饭店、星级酒店和运输单位代表、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导游人员、旅游者代表的意见;在收集汇总各个类型座谈会的修改意见后,城环资委员会对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形成草案第二次修改稿;5月9日,召开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旅游局等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后,城环资委员会再次修改草案形成第三次修改稿;5月12日,城环资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逐条进行了修改,形成草案第四次修改稿;5月17日,城环资委员会会议逐条审议第四次修改稿,形成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现将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合并、删除和增加条文的主要情况
很多委员说,条例法条太长,内容文字不够精简。城环资委员会将草案的八章一百零二条修改为八章八十六条,删除草案第二十、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六)、(七)项、第七十六、七十九、八十四条;增加第二次审议稿的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八、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七十八、七十九、八十一、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八十五条第三款;将草案的第十二、十三条 合并为第七条,第七、八、九条 合并为第十七条,第八十、八十三条 合并为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六、八十七、八十九、八十八、九十、九十一、九十二、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九十六条第一款合并为第八十条的(一)至(十一)项,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七、九十八条 合并为第八十三条的(一)(二)(四)项;将草案第七十七条 三款分别单列为条,即第七十、七十一、七十二条。
二、补充了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经营者权利等内容
根据座谈会的意见,并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城环资委员会将旅游行业协会的内容从草案总则第五条分离出来单列一章,即第六章。旅游行业协会是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发挥引导、协调和服务作用,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行业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评定工作,协助解决行业内部纠纷。规范旅游市场,不仅要有政府的监督管理,还需要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政府既要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利还给企业,也要把政府和企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这对于保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的企业行为,提供信息、技术、对外合作、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重要作用,向“小政府、大社会”、“还政于民”迈出了一步。因此,城环资委员会从立法的角度对其设定了五条规定,纳入第二次审议稿中。
城环资委员会还认为,草案只规定了旅游者的权利、义务和旅游经营者的义务,而没有规定旅游经营者的权利,这容易造成权利和义务的不统一。因此,也将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内容纳入了第二次审议稿中。
三、完善了旅游资源的定义及开发和保护措施
有的委员提出,旅游资源没有明确的定义,从立法的角度应该加以明确。旅游业的持续发展首要在于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条例应增加这方面的内容,以促进我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城环资委员会在第二次审议稿的第二条 中增加了“旅游资源”的定义,即:“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发展所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等。”为加强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将草案的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合并为第二次审议稿中的第七条,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资源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增加第八条 明确政府部门在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中所承担的职责,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增加第二次审议稿的第九条,即:“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规划确定的其外围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利用历史文化、民俗风情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其原生态特色。鼓励利用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资源开发特色旅游项目。项目开发应当保持其内容与景观、环境、设施的协调和统一。”
四、删去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明确执法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委员和有些同志提出,应当删除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七十六条对各级政府部门相关管理职责的规定。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已经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不应当再由旅游条例来规范。城环资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删除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七十六条。
还有单位提出,草案罚则的可操作性不强,执法主体不明确,容易造成多头执法,应当再细化一些并增加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城环资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明确了罚则的执法主体并对相应罚则作了调整。
五、其他主要修改意见
1、将草案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业发展。”调整为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2、将草案第十一条修改为:“国有旅游资源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经营权的转让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调整为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3、将草案第二十五条修改调整为第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并增加第三款:“网络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
4、将草案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旅游景区(点)应当确定旅游接待期间和游客承载力,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并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调整为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
5、将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旅游景区(点)票价上调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自公告之日起顺延180日执行。”调整为第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此外,城环资委员会还对草案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以上审议意见,连同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