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修改意见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7年3月29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于3月27日下午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民族宗教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并对《条例》的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3月27日下午,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建议对《条例》作如下修改:
  1、为了加强对节约用水的宣传,将第六条 中的“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节约用水的宣传、管理”;
  2、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州、县管理权限内,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方式公开出让水能资源开发权。获得水资源开发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补偿费。”;
  3、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按征收标准的二至三倍征收水资源费。”;
  4、为了使表述更加准确,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一句前面增加“禁止”二字。
  以上意见,请连同修改后的《条例》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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