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业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七件,即:翟峰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议案》(第10号)、肖春等12名代表提出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执法检查的议案》(第21号)、肖春等12名代表提出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行执法检查的议案》(第22号)、何绍江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24号)、何绍江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25号)、何绍江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执法检查的议案》(第26号)和王萌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议案》(第31号)。
  农业委员会非常重视代表们的议案,在认真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2007年3月12日对这七件议案进行审议,提出了办理意见;在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对这七件议案逐件认真进行了办理。2007年11月5日,农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翟峰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议案》(第10号)和何绍江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24号)
  这两件议案涉及同一内容,经主任会议同意,农业委员会将其合并办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农业委员会从2006年便开始着手农产品质量问题的调研工作。2007年,根据代表议案的要求,该调研项目列入委员会工作要点,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农业委员会从种植业产品、畜牧产品、水产品三个方面入手,对我省农产品的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经营环节等情况进行了调研。农业委员会还向翟峰代表和何绍江代表发出了参加调研活动的邀请。
  2006年6月,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通过了《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农业委员会在调研过程中,注意借鉴成都市在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做法和经验,于2007年11月1日重点对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及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了调研。成都市为贯彻落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一是大力开展宣传,二是创新监管体系,三是开展专项整治,四是推行标准化生产,五是严格质量检测,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法律法规实施效果显著。
  从调研的情况看,近年来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虽然总体上不断改善,但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亟需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农业委员会认为,结合我省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将有利于强化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全面规范农产品生产、销售行为和市场秩序,提高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农业委员会建议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法规的立法工作列入地方立法计划。
  二、关于肖春等12名代表提出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执法检查的议案》(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的安全,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该法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了解法律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农业委员会于2007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对我省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情况进行了调研。从调研的情况看,目前法律实施中主要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有待提高、农产品市场准入有待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和监管执法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为此,农业委员会建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执法检查,督促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加强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
  三、关于肖春等12名代表提出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行执法检查的议案》(第22号)
  农业委员会认为,加强对种子法律法规的检查力度,可以督促执法部门加强执法,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2004年,农业委员会对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在此基础上,于2006年9月协助常委会对《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正。2007年,为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农业委员会开展了对种子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林木种苗地方立法的调研工作,并收集整理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改种子法的建议和报告。
  四、关于何绍江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对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该法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畜禽交易与运输、质量安全保障等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主要由国务院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审定、调查、利用、引进和输出的审批以及畜禽新品种的审定等,因此,地方立法可以在畜禽养殖、生产经营等方面结合四川实际作出更加具体、便于操作的规定。根据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和代表议案中所提意见,农业委员会已会同省畜牧局等单位对畜禽养殖、动物防疫、生产经营等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与研究,并建议将畜牧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列入地方立法计划。
  五、关于何绍江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执法检查的议案》(第26号)
  农业委员会根据代表议案所提意见,结合我省近年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实际情况,并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在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于2007年7月会同省林业厅对绵阳市、雅安市、阿坝州、甘孜州贯彻实施森林法律法规,特别是《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的情况开展了执法调研。执法调研组还向何绍江代表发出了参加执法调研活动的邀请。
  从调研情况看,各地高度重视天然林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一是将天然林保护工程纳入了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明确了责任;二是加大依法治林力度,严禁乱砍滥伐;三是创新管护模式、严格管护责任;四是严格管理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做到封闭运行,确保安全。目前,我省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已取得了显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截至2006年底,全省森林覆盖率由24.23%提高到30.27%,已建成各类自然保护区117个,保护面积751万公顷;砍树人、赶漂人变成了护林人、种树人,林业职工的社会保险体系基本建成;采伐区转变成为生态建设保护区、旅游区,多元化生态经济发展步伐和林业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但是,我省天然林保护工作中还存在森林抚育和低效林改造等培育措施缺乏、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困难大、普遍未按规定将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的地方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后续产业建设进展缓慢等问题。为此,执法调研组建议:继续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通过财政、信贷等多种措施加大对后续产业发展扶持力度,恢复和增加对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科技投入,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争取尽早实现对我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尽快研究工程结束后的后续政策,以保证我省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检查调研组的报告进行了书面审议。会后,农业委员会将报告转送省政府办公厅,得到省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农业委员会将继续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六、关于王萌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议案》(第31号)
  农业委员会赞同代表的意见,认为加快湿地保护的法制化建设,对加强湿地保护工作,构建生态四川、和谐四川乃至维护整个长江及黄河上游的生态安全、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从2005年起,农业委员会对我省的湿地保护情况连续开展专题调研,积极为我省制定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做准备。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正在抓紧制定湿地保护法;省政府也已着手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农业委员会建议将该项目列入地方立法计划,争取条例早日出台。在立法调研过程中,我们会十分重视代表议案中所提意见。
  以上报告,请审议。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