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内司委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5件,即:1、翟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的议案》(第3号);2、崔太平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议案》(第7号);3、肖春等11名代表提出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执法检查的议案》(第23号);4、赵德喜等13名代表提出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进行执法检查的议案》(第28号);5、谢商华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民间商会(协会)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0号)。以上代表议案,省人大内司委于2007年2月12日审议并提出了办理意见,后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议案办理中,省人大内司委邀请部分提案代表参加了相关调研活动,注意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从我省实际出发,依法办理,力求保证办理质量。2007年11月8日,省人大内司委第45次全体会议对这5件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翟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的议案》(第3号)
  2006年以来,省人大内司委多次组织开展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2007年初,由常委会副主任陈文光同志牵头,内司委主任委员、分管副主任委员和省司法厅分管领导以及内司委办公室、司法厅相关部门的同志又组成调研组,开展了《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与地方立法研究》专题调研。4月—10月,调研组选择平原、丘陵、山区等不同地域类型的成都、广元、眉山、泸州、内江、达州、巴中、甘孜等市州及其12个县区开展重点调研,深入了解了全省和各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特别是存在问题和面临的实际困难;按照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分析了地方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就地方立法中需重点解决的问题提出了我们的建议。调研工作结束后,省人大内司委已就调研情况形成了专题报告,报告中建议2008年启动人民调解地方立法工作。
  二、关于崔太平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议案》(第7号)、谢商华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民间商会(协会)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0号)
  省人大内司委2007年初提出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的办理意见中明确将两件议案合并办理。
  围绕代表议案,省人大内司委先后3次召开会议,认真听取提案代表和省民政厅、省工商联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共同探讨和研究了地方立法的有关问题,统一了认识。大家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同全国一样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发展很快,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规范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但当前行业协会、商会正处在改革发展之中,情况较为复杂。如现有多数由政府部门主导的我省行业协会,如何同政府实现脱钩,脱钩后人、财、物如何管理,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如何界定等,都需进一步研究。又如商会,目前我省各级商会都是在工商联加挂商会牌子,属公务员序列。这类商会要不要与行政脱钩,是否需要在民政登记,体制上如何管理,上级主管部门也没有明确规定。国办发〔2007〕36号文《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就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并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省政府正在制订《四川省行业协会发展改革指导意见(草案)》和《四川省发展改革行业协会暂行办法(草案)》,已经2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因此,省人大内司委建议,将上述两件议案转交省政府办理,由省政府先行制订政府规章,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地方立法问题。
  三、关于肖春等11名代表提出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执法检查的议案》(第23号)和赵德喜等13名代表提出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进行执法检查的议案》(第28号)
  鉴于省档案法实施办法修订案2006年11月才颁布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实施办法也刚施行不久,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82次主任会议决定暂不将上述两件议案中提出的执法检查项目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执法检查计划。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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