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制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3件,即:翟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1号)、肖春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29号)和余佰玲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条例〉的议案》(第19号)。法制委员会接到以上议案后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全体会议对该议案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了办理意见,并于2007年3月20日报经第八十二次主任会议同意,进行认真办理。2007年11月8日,法制委员会第六十五次全体会议就以上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翟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1号)和肖春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29号)
两议案内容一致,可合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纳入了2007年度立法调研计划。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法制委、法工委自年初以来认真开展了该实施办法的立法调研工作,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调研报告,拟在进一步研究后形成《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实施办法(草案)》,适时提交常委会审议。
二、余佰玲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条例〉的议案》(第19号)
该议案提出为规范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应以宪法和有关法律为依据,研究制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条例》。法制委研究认为,以法规的形式保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进一步提高议案提出和办理的质量,确有必要。法制委、法工委已将制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条例》纳入了2007年度立法调研项目,并成立了立法调研项目组,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调研报告和法规文本(草案草稿)及说明。我们将进一步搞好该条例的调研工作,不断完善法规文本(草案草稿),适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