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6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熊 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草案)》,已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和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审议。会后,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召开多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了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相对人、内部审计(师)协会的意见。同时,法制委员会赴攀枝花市进行立法调研,并在内江市召开了有宜宾、自贡、资阳、泸州等地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初稿,再次印发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0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草案第六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草案中已经对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领导、指导、监督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作出了规定,包含了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必要做专门规定。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国家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领导、指导、监督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二、关于总审计师
草案第八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实际需要,配备总审计师,其职责、权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企业总审计师的职责、权限,属于企业的内部事务,应当由企业自己进行规范,不宜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建议修改为“企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配备总审计师”。(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三、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国家审计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为了更好的实现国家审计机关的这一职能,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议在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中增加规定“办理国家审计机关交办的查询、核查等有关审计事项”。(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四、关于审计证据
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签名或者盖章。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当重新取证。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该条未规定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时的处理情况。建议增加规定“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五、关于内部审计(师)协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内部审计(师)协会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性管理十分必要,应当在条例中明确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关系。有的委员提出,内部审计(师)协会是社会团体,规范它的行为不应该纳入内部审计条例。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内部审计(师)协会是联系国家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纽带。国家审计机关领导、管理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具体的服务、宣传、交流等职能。草案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师)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因此有必要明确内部审计(师)协会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性管理的主要职责。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内部审计(师)协会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性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内部审计相关的内外交流和协调活动,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四)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法律责任条款不尽完善。法制委员会审议后建议增加规定“对正在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不及时制止或者制止不力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此外,根据《四川省地方立法技术规定》,法制委员会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规范化处理。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草案)》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