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傅应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草案)》的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于2007年7月25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初审。在审议中,委员们对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充分肯定,同时也对完善《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财经委将《条例(草案)》印送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以及条例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大中型国有企业等,广泛征求意见。此外,还召开有近四十家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大中型国有企业和有关专家参加的三个座谈会,直接听取了意见。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单位的反馈意见,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9月5日,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认真审议了《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草案)》,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现就第二次审议稿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
在常委会一审时,有的委员提出,由于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对于条例的实施和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条例中有必要进一步突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责任,并对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财经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九条中相关内容吸纳进总则,把《条例(草案)》第四条修改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见第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突出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责任。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有关责任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见第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使法律责任更加完善。
二、关于内部审计(师)协会
在常委会一审时,有的委员认为在条例中没有必要详细的规定内部审计(师)协会的组成和职责等具体内容。财经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删去了《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同时考虑到内部审计(师)协会在促进内部审计工作中的作用,因此对《条例(草案)》总则中第六条作了相应的修改,补充了必要的原则性规定(见第二次审议稿第七条)。
三、关于机构和人员
在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意见时,关于内部审计机构如何具体设置,人员如何具体配备有着较大的分歧。财经委员会在审议中认为,这些内容由省政府规定比较适宜,作为法规不宜作具体规定,因此删去了《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同时,财经委员会在审议中认为,省体育彩票中心、省福利彩票中心等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因此在《条例(草案)》第七条中增加了相应内容(见第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三项)。考虑到上市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已有规定,因此删去了《条例(草案)》第七条第四项。此外,根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的会议纪要和各方的意见,还增加了设立总审计师的原则性规定(见第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四款)。
四、其他修改
1、财经委员会在审议中认为《条例(草案)》第二条的表述不够清晰,因此把它分作两条分开表述,先对内部审计的概念作出解释(见第二次审议稿第二条),再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见第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2、完善了审计程序。首先明确了审计组的人员数额,强化了审计组的作用,再对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组的职责权限作出了划分,使审计程序更加清楚明白(见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此外,还对部分条款顺序作了调整,对部分条文内容作了文字修改。
以上审议意见,连同《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