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7年7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审计厅副厅长  程智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完善内部审计法律制度,制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有利于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经济管理中的基础性监督作用,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经济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一)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需要。内部审计是各单位开展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活动,以促进本单位改善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加强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单位目标。
  《审计法》颁布以来,全省内部审计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长足发展。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底我省内部审计机构3080个,专(兼)职审计人员近15,000人。近三年来,开展审计项目3.86万项,查出损失浪费1.50亿元,促进增收节支9.41亿元,纠正违纪违规金额8.47亿元,被采纳的审计建议1.84万条,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2人。
  但内部审计的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从而导致内部审计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单位存在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视不够,制度不健全、质量不高、内部审计机构设立不规范、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职能相对弱化等问题。
  (二)是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的需要。加强内部审计法制建设,强化各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有利于建立健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计体系。
  (三)是完善单位治理结构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本身就是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因而,加强内部审计法制建设,有利于完善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构建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单位改善管理,防范风险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是加强监督,防止源头腐败的需要。内部审计是从源头上遏制违反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秩序的第一道防线。加强内部审计法制建设,将进一步发挥审计工作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促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遵守财经法纪,管好用好财政资金。
  因此,完善内部审计法律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四川省审计厅结合我省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自2004年开展了内部审计立法前期调研工作,对我省内部审计地方立法的必要性进行了可行性论证。《条例(草案)》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后,省政府和省审计厅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起草班子,对内部审计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分析,采取深入现场、召开座谈会、发送调查问卷、咨询专家学者等多种形式开展调查研究,走访了行政机关、公检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等部门、单位200多个,收集参阅了省外有关内部审计的文件资料。在此基础上,于2006年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
  2007年省政府法制办根据立法计划,组织对《条例(草案)》初稿的修改工作,征求了省发改委、经委、国资委、财政厅、教育厅、国税局、地税局、编办等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的意见,并先后到成都、德阳、遂宁、宜宾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经多次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于2007年7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依据
  (一)立法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条。
  (三)有关内部审计的其他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第1号令);《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4号令)。《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7个)》;《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等。
  四、主要内容及特点
  《条例(草案)》共分六章三十七条,对内部审计的涵义和原则、机构和人员、职责和权限、审计程序、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的成果运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内部审计(师)协会职责以及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草案)》一是联系现实兼顾发展,强调了内部审计的依法独立性,明确了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关系,强化了各单位领导的责任;二是强调政府领导,体现指导监督的不同层次、类别,在加强各级政府领导的同时,强调发挥审计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内部审计(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实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并重;三是普遍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突出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管理效益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规范了内部审计结论和决定事项。
  五、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除《审计法》第二十九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外,《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关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条例(草案)》第七条按不同单位性质和类别分别提出了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一是针对财政性资金管理和使用量大以及省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单位,应当加强其审计监督力度,规范和约束其权力的行使,应当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二是对下属单位多的国有地方金融机构和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明确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利于加强自我约束,完善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单位。
  除以上规定的单位外,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
  第七条第三款还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由省审计机关会同省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规定。
  关于内部审计人员,考虑到内部审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需要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在第十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三)关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条例(草案)》第三章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工作规定,结合内部审计工作的特殊性,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内部审计工作中职责和权限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为了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的作用,《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通报、警告、内部罚款、收缴违纪资金、责令改正等处理、处罚权。”同时,为了防止内部审计人员滥用权力,体现职责和权限的对等性,《条例(草案)》在三十三条对内部审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具体行为,作出了处理规定。
  (四)关于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形成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合力,因此根据审计机关主要职责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内部审计(师)协会目前在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的相关规定,《条例(草案)》第五章对审计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内部审计(师)协会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五)关于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
  内部审计的成果利用是实现经济监督的关键,因此《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应当将内部审计成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第二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应当作出审计决定的情形作了列举。
  此外,为更好地发挥内审机构和人员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该条还规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有权向审计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检举。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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