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修改情况说明

时间:2009-07-0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5日表决通过,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2月6日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3月31日批准,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该条例施行一年多来,对规范我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市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进程的快速推进,条例个别内容的不适应性便显现出来。一是条例规定的地域适用范围不能满足城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按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除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和龙泉驿、新都、双流、郫县四个区、县的部分区域外,其他区(市)县都不能以该条例为依据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进行管理。二是按原适用范围设定的管理机制不适应大成都管理的需要,应从实际出发,对市、区(市)县两级管理部门的权限与职责作出相应调整。三是机构调整后,管理主体的表述与现实实际不符,也应当进行修改。因而,对条例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切合实际需要,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
  (一)原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外环路外侧500米以内区域的相关区县行政区划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修改后的条例将适用范围拓展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经济开发区、农村新型社区、旅游景区、景点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两侧80米范围。
  (二)为适应修改后的条例适用范围,对市、区(市)县的管理权限作了下列相应调整:在五城区范围内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载体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载体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同时,为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程序作了下面必要修改:在五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向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意见7日内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在其他区(市)县区划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由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设置申请5日内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将条例中的“市容环境”修改为“城市管理”,“区县”修改为“区(市)县”。
  三、条例的修改经过
  为了适应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市人大城环委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2007年10月23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赞同对原条例作上述修改、完善,同时也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个别文字修改意见。10月24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最后,于10月25日经当次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形成现提请批准的条例修改决定。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修改决定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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