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变通规定》的修改意见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7年7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于7月24日下午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和《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变通规定)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变通规定》的一些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7月25日上午,省人大民宗委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建议对《变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是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将《变通规定》名称“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变通规定”修改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
  二是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世界遗产总体规划末编制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自然保护区为世界遗产的,其总体规划可以作为世界遗产总体规划,……。”
  三是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设立开发区和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水土流失的设施,禁止进行任何破坏世界遗产资源的活动。”
  四是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及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删除。
  另外,关于委员们在分组审议时提出的其他意见,民宗委也作了认真研究。
  一是,有委员建议,将第七条第三款中的“世界文化遗产”修改为“世界遗产”。据阿坝州人大常委会的同志说明,第七条第一款就属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自然保护区的世界遗产的总体规划问题作了规定,而第七条第三款是专门就阿坝州的世界文化遗产的总体规划问题所作的规定,所以,民宗委认为不宜将“文化”二字删除。
  二是,有委员建议,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世界遗产核心区”明确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特级、一级、二级”。民宗委认为,此处可不作修改。其原因,首先是《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中将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区、保护区、外围保护区”,没有“特级、一级、二级”的提法,如在《变通规定》中这样表述,条文上不严谨。其次是2006年5月,阿坝州规划建设局请示省建设厅关于世界遗产保护区域与风景名胜区保护区域对应关系时,省建设厅答复:世界遗产地的核心区对应风景名胜区的特级、一级、二级保护区,世界遗产地的保护区对应风景名胜区的三级、四级保护区,世界遗产地的外围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的外围保护区范围一致。
  以上意见,请连同修改后的《变通规定》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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