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变通规定》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7年7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颜继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7年7月2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委员会会议,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制定《变通规定》过程2005年5月阿坝州人民政府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召开了20多次立法调研和座谈会。2006年,《变通规定(草案)》分别经阿坝州九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通过,并报送省人大民宗委征求意见。省人大民宗委于2006年11月将《变通规定(草案)》转发给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省级各有关部门征求修改建议,并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采纳了各方面意见。2006年12月,省人大民宗委专门在阿坝州汶川县召开座谈会,与州人大常委会和州政府及相关部门交换了修改意见。2007年1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变通规定》,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2007年6月,省人大民宗委赴阿坝州松潘县和九寨沟县,对《变通规定》中的重要条款征求了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和遗产所在地的县乡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2007年7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李洪仁副主任召集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民宗委、省人大城环资委、省建设厅和阿坝州人大及相关部门的同志召开座谈会,再次交换了意见。
  制定《变通规定》的必要性《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推动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阿坝州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管理体制不尽完善,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现象;二是有的世界遗产同属于国家森林公园、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各有各的专业规划,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三是《条例》的有些内容规定比较原则,审批权限不明确。这些问题都给更好地保护、管理和科学利用世界遗产资源带来了困难。因此,根据阿坝州实际,制定《变通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变通规定》对《条例》所作的几项重要变通关于世界遗产的管理体制问题。《变通规定》将《条例》中“世界遗产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管理机构”的规定具体化,将其表述为“州、县人民政府在世界遗产地按其规模分别设立县级及其以下世界遗产管理机构”。这样变通,既明确了管理机构的级别,又明确了管理机构的权限,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关于世界遗产的总体规划问题。《变通规定》明确规定世界遗产地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其总体规划可作为世界遗产的总体规划。这就解决了一个遗产地的多个专业规划给保护和管理工作带来的矛盾。关于世界遗产的保护区建设问题。《变通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世界遗产保护区内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须经自治州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批。”这样规定,既解决了世界遗产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和地方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矛盾,又遵从了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更符合阿坝州实际。关于世界遗产保护专项经费问题。《变通规定》规定了“在保护专项经费中每年留足一定比例的科普、科研经费”和“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补偿”。这项变通没有违背《条例》的原则,也对科学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世界遗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更是解决遗产地民生问题的重大变通,充分体现了立法以人为本。关于世界遗产的出让问题。《变通规定》将《条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让或变相出让世界遗产资源。”的规定变通为“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世界遗产。”《变通规定》中用“禁止”代替“不得擅自”,界定了该项规定的绝对性。同时,《变通规定》对《条例》个别内容和行政审批等作了变通。
  省人大民宗委认为,《变通规定》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符合阿坝州的实际;制定《变通规定》既是十分必要的,又是切实可行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变通规定》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变通规定》,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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