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变通规定》有关条款的补充说明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八次主任会议的要求,现就阿坝州制定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第八条第三款“世界遗产保护区内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须经自治州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作如下说明:
  1、根据上位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7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我们认为,按照国务院这一法规规定,在世界遗产地保护区内,符合规划建设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进行建设,《变通规定》第八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根据规划法的要求。阿坝州《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黄龙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卧龙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是通过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其对应关系是:风景名胜区的特级、一级、二级保护区属世界遗产地的核心区;风景名胜区的三级、四级保护区属世界遗产地的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外围保护区与世界遗产地的外围保护区一致。
  3、根据世界遗产地的现状。经国务院批准的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了世界遗产地核心区九寨沟口以内和神仙池景区643平方公里;保护区面积为77平方公里,包括塔藏乡、章扎镇、龙康乡、大录乡,有一镇三乡92家宾馆、饭店和管理机构;外围保护区面积为600平方公里。国务院批准的黄龙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的核心区总面积为1830平方公里,包括黄龙片区、红心岩片区、牟尼沟片区三个片区10个景点,核心区内有13个行政村4846人,保护区面积为556平方公里,保护区包括松潘县城和川主寺镇、红星乡、水晶乡、十里乡、安宏乡等乡镇4万余人。国务院批准的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的第六章第22条规定的核心区总面积为437平方公里5个景点;保护区面积为3平方公里(用于日隆镇的接待服务管理及居民居住建设)外围保护区总面积为500平方公里。
  4、根据世界遗产地保护的规定。按规划,对三个世界遗产地保护区内的接待和居住设施建设作出了明确要求。如:《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第七页第二十条4—5款规定:游览设施设置及居民建设须经详细规划后,按规划严格实施。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精神,建设风貌必须与风景环境相协调,基础工程设施必须符合规范及环保要求。保持并完善生态环境。外围保护地带要保持并完善自然生态环境,禁止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进入。《黄龙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三级保护区可以安排较大规模的接待和居住设施,保护原有土地的利用方式,控制污染性项目的进入,建设风貌必须与风景环境相协调。《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第六章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三级保护区接待服务管理及居民建设须经详细规划后,按规划严格实施;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精神,建设风貌必须与风景环境相协调,基础工程设施必须符合规范及环保要求。《变通规定》第八条第三款是符合规划要求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阿坝州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结合世界遗产地的地理地貌现状、人文状况以及人口居住特点,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阿坝州制定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变通规定》的第八条第三款的变通内容切合阿坝州的客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200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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