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变通规定》的说明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已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现就《变通规定》中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我州有九寨沟、黄龙和“四川大熊猫栖息地”等世界遗产,保护任务十分繁重。自《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按照“以规划为前提,以保护为核心,以管理为关键,以文化为灵魂,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资本为纽带”的原则,着力加强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走出了一条“保护性开发、规范化建设和科学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基本达到了保护与发展“双赢”的目的,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世界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我州的世界遗产是国家的瑰宝。近年来,州政府对保护世界遗产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建设国际旅游精品区的措施使世界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管理体制不完善,责权不明确,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现象;各类专业规划相互矛盾,主次不分,操作实施困难,不利于有效保护;外围保护区范围过大,限制过多,不利于合理开发利用。2002年颁布实施的《条例》,其框架较粗,内容比较原则,一些审批权限不够明确,给实际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不能适应我州实际和当前发展变化的情况。因此,通过运用立法手段,依法变通省的《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加强对世界遗产的保护,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发展民族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变通规定》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法律依据
  制定《变通规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的发展观,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保护世界遗产地的完整性、真实性,促进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制定《变通规定》的原则是:坚持依法制定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变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的原则,使变通后的规定更加符合我州实际,能够更有效地管理保护好我州的世界遗产;坚持公开立法和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体现我州世界遗产管理保护的模式、经验和特色。
  制定《变通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二)《变通规定》的制定过程
  按照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5年5月,州人民政府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先后深入全州9个县11个部门进行立法调研,召开立法协调会5次,各类座谈会15次,在反复征求州县相关部门、遗产地管理局和省级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数易其稿。《变通规定(草案)》于2006年2月27日,在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通过一审。2006年8月16日,在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通过二审,2006年12月13日,在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通过三审。2006年12月26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在汶川进行立法调研,就《变通规定(草案)》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完善,于2007年1月24日提请阿坝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变通规定》的重点
  世界遗产的保护,立法是根本,规划是龙头,保护是核心,管理是关键,经费是保障。《变通规定》围绕世界遗产保护这个核心,主要针对机构、规划、管理和经费作了适当的变通。重点有:一是加强对世界遗产的统一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二是着力解决世界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矛盾,将我州对世界遗产保护与管理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条款;三是结合本州实际,突出条款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调了世界遗产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规范了建设审批程序,加强了对世界遗产保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世界遗产的界定
  本《变通规定》所称世界遗产,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的世界文化遗产、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遗产。不包括世界文化景观和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这是为了与上位法调整的范围保持一致。
  2、关于世界遗产的管理体制
  实践证明我州对世界遗产实行“州县共管”的管理模式,是加强领导,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整合资源,合理开发十分有效的管理模式,因此,在《变通规定》中予以了明确规定。
  《变通规定》规定: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州世界自然遗产的主管部门,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州世界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各世界遗产地设立具体的管理机构,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民族、宗教、旅游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做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3、关于世界遗产的总体规划
  世界遗产地的各类规划很多,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等。我州一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作为世界遗产总体规划,在申报世界遗产时以其作为蓝本上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完全能满足世界遗产保护的要求。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国家自然保护区的世界遗产地,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也能满足世界遗产保护要求,因此第七条明确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是世界遗产保护、建设和管理重要依据的法律地位,理顺了规划关系。同时,对涉及到跨区域的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文化遗产的规划作了专门规定,这一变通既符合上位法又符合我州客观实际。
  4、关于世界遗产地内的项目建设审批程序
  《变通规定》分别对世界遗产的核心区、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区的建设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既严格了保护,又便于操作,还解决了外围保护区过大,制约开发的实际问题,从我州的客观实际出发,对《条例》调整的范围作出变通,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又保证了保护与开发的协调,更具有现实性和操作性。
  5、关于“出让”和“变相出让”
  为了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出让或转让、转租等变相出让我州世界遗产资源,从根本上避免对世界遗产毁灭性的开发,《变通规定》第九条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以强调其绝对性,体现“保护是核心”的立法主旨。
  出让:是指将世界遗产资源的管理权和经营权整体出租或转让。
  变相出让:是指将世界遗产资源的管理权和经营权通过合资、入股等形式部分的出租或转让。
  6、关于世界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管理
  《变通规定》强调了州县人民政府对世界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统一管理。世界遗产的保护,应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科学的保护才是真正的保护。为了加强世界遗产的研究,明确了“在保护专项经费中每年必须留足一定比例的科普、科研经费”,从经费上保证世界遗产研究工作的开展。为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妥善处理好世界遗产保护与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明确规定了“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影响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补偿”。
  7、关于用工优先的规定
  《变通规定》第十条规定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世界遗产地景区居民。”是我州有效解决“保景”与“富民”的世界性难题的经验之一,得到了国内外同行业的广泛认可。这一规定将保证构建生态友好型社会变为现实,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8、关于体例结构
  根据立法的有关规定,“变通规定”不必追求法规结构完整、内容齐全、面面俱到,应注重实效,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相关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不再作重复规定,对《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未作变通规定的,按《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变通规定》规定的保护措施只是带有共性的,对于不同类型世界遗产保护的特殊性,州人民政府应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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