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依照2007年6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通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894名,与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相同。
鉴于我省自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各市、州均无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数量的较大变化,各市、州和驻川部队应选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第十届相同。
二、为了保证各方面代表人士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数量的省直机关和单位的代表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配给有关市、州进行选举。
三、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8%左右;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5%;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应高于上一届,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应有农民工代表。
四、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07年12月20日以前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