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肖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是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的。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权利义务的设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完善立法监督制度,提高立法监督的实效起到了较好作用。由于备案规定是在监督法颁布之前通过和实施的,虽然其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符合监督法的规定,但其个别内容与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不尽一致,即关于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审查的范围。备案规定将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参与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纳入了备案审查的范围。根据立法法和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司法解释)的制定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无权制定和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其制定和发布的文件中有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情形,可以通过立法法规定的形式和途径予以监督和纠正。为了保证监督法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必要对备案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删去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中关于规定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审查的内容。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