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7年7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希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审议意见、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人大意见,于7月19日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第三条。将“全民健身活动坚持政府倡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和科学文明的原则”修改为“全民健身活动遵循政府统筹、群众参与、社会支持、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二、第四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删去了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社区体育和青少年校外健身场地和设施给予资助”的内容,保留“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资助”的内容。
  三、第十七条。“公共体育场地及健身设施”修改为“公共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场地”。
  四、有省级部门提出,对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基层公安派出所可以行使一定的处罚权,为此,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中“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主任会议决定,《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法制委员会审议后认为,该条例草案经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稿)》及以上审议结果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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