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审,委员们充分肯定了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会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将条例文本印发省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修改意见,并于6月29日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道,结合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反馈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委员会于7月3日召开全体会议,综合各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审议意见报告于下。
1、将草案第四条第二款最后一句修改为“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对老年人、残疾人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资助。”
2、将草案第十三条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举办形式多样、健康文明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
3、将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体育健身活动进行色情、暴力和赌博等违法活动。”
4、将草案第十七条最后一句修改为“将公共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场地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5、将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在不影响教学和安全的情况下,应向社会开放体育健身设施”;第三款修改为“收取门票的公园、旅游景区应对日常健身的公民优惠开放。”
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体现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结合四川实际,可操作性强,总体上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修改后提请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