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9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体育局局长 朱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向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就《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立法的必要性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高公民身体素质,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全民健身工作。1952年6月10日,毛泽东同志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题词:“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全民健身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高度重视全民健身工作。1997年省人大制定了《四川省体育条例》,对全民健身作了原则规定。2005年省委、省政府制发了《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决定》(川委发〔2005〕8号),提出实施“全民战略”,推进群众体育,有力地促进了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近年来,我省的全民健身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各地广泛开展了青少年儿童、农民、职工、老年人、妇女五个人群健身活动;培训、组织了一支20000余人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各类体育社会团体2000余个;兴建了一批健身基础设施;坚持举办了老年人、少数民族、残疾人等全民健身运动会;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总人口的35%。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我省全民健身工作也存在着全民健身意识不强、工作经费保障不够、健身设施不能满足群众的基本需求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全民健身工作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为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到来,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事业的深入发展,进一步构建和谐体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决定》要求,制定一部全民健身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和加强全民健身工作,使我省的全民健身工作尽快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是非常必要的。
二、起草经过
2006年初省政府将《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列入了地方性法规调研论证项目。省体育局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外省市的成功经验,组织了起草工作。草案代拟稿初稿形成后,书面征求了全省各市、州体育局的意见;召开了座谈会,专门征求了老体育工作者的意见;专程赴北京征求了国家体育总局的意见。经过认真修改后,向省政府报送了草案代拟稿。
省政府法制办收到草案代拟稿后,进行了审查修改,征求了财政、国土、建设、教育、民政等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及成都、绵阳、泸州、阿坝等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赴山西、江苏及乐山、雅安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借鉴了兄弟省的做法,听取了基层全民健身工作人员和公民的意见,并专门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了听证代表的建议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完善。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草案起草工作给予了支持,参与了立法调研工作。《草案》于2007年4月30日经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四川省全民健身日
在一年中选定一个特定的日期集中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对于充分调动全省公民参加体育活动的积极性,推动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考虑到每年6月我省的气候适宜户外体育健身活动,6月10日又是毛泽东同志“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题词纪念日,国家体育总局将6月10日所在周定为“全民健身活动周”。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决定》也将每年的6月10日确定为“四川省全民健身日”。因此,《草案》第八条规定:“每年6月10日为四川省全民健身日。”
(二)关于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
体育健身设施是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解决体育健身设施不足的问题,满足公民健身的需求,根据《体育法》和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共体育场地及健身设施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七条);二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和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建设和完善全民健身设施,为公民健身创造必要条件(第十九条);三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参加(第二十条)。
(三)关于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为了充分利用公共体育设施,实现资源共享,为公民就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创造便利条件,《草案》对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作了如下规定:第一,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在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第二,学校在不影响教学和安全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体育健身设施;第三,收费的公园、旅游景区可对经常健身的公民优惠开放;第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体育健身设施可以有偿向社会开放(第二十三条)。并在第二十四条对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是否收费、如何收费以及如何优惠等作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全民健身工作的资金保障
全民健身工作的经费保障是全民健身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全民健身工作是政府倡导、社会支持的一项事业。因此,政府财政应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采取多渠道、多方位、多形式的筹资机制。为此,《草案》规定:全民健身事业应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包括全民健身在内的群众体育经费以及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在内的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投入(第四条第一款)。为了弥补财政投入的不足,同时考虑到全民健身工作具有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草案》还规定: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国家规定安排资金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及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对老年人体育、残疾人体育、社区体育和青少年校外健身场地和设施给予适当资助(第四条第二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面向社会的体育健身设施和体育健身经营场所(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自愿无偿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和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