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意见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7年9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9月25日下午,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对《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赞成这个条例,有的委员对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城环资委对委员们提出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二、在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后,增写“、使用方案”字样。
  三、有的委员提出第五十四条 应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相衔接,我们采纳此意见,将第五十四条 修改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此外,有的委员对其他个别条款的修改意见是有道理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主要是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对照后,这些条款与相关的上位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可以不作修改。城环资委建议交付本次常委会表决。
  经征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该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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