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 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监督法,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与监督法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认真的梳理,提出了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清理情况,《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与监督法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予以修改,并列入了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议事规则是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88年5月28日通过的。2001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其进行了修改。对照监督法的规定,议事规则与监督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地方主要是:关于撤职案的提出和处理的程序;关于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提出和决定的程序;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时限、审议意见的办理等程序;关于质询案的提出和处理程序等。为了与监督法的规定相衔接,有必要对议事规则的以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有关程序,使常委会的议事活动符合监督法的规定。
另外,根据监督法和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对个别条文的文字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