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7年9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徐学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人大意见,于9月18日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人大代表或者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在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意见中,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对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宜进行具体规定。二是建议按照人大代表总数作出妇女所占比例的规定。三是对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作出规定,很好。据了解,目前其他省市自治区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中多数都规定了一定比例的妇女人大代表或者人大代表候选人。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对于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妇女权益的切实落实,建议保持二审稿的规定。
  二、关于农村妇女妇科疾病普查。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量化农村妇女妇科检查的时间,如两年或者三年检查一次。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个意见,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农村妇女的妇科疾病普查。”(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三、根据《四川省地方立法技术规定》,删去第四十八条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衔接条款。
  此外,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审议后认为,该修订草案经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及以上审议结果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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