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7年7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鲁满保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委员们认为,及时修改实施办法,对于更好地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维护我省妇女的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十分必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符合我省实际,符合上位法的精神,可操作性较强。同时,委员们还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内司委多次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妇女代表比例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女性代表所占比例应不低于25%。对此,委员们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赞成该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该规定的比例是合理的,但只能作为一个工作目标,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争取实现,不宜由地方性法规予以确定,否则在实施中可能与《选举法》相冲突。内司委审议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 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当前,我省部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比例明显偏低,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为切实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我省妇女的政治权利,并与《选举法》及我省实施细则作好衔接,内司委综合委员们的意见,同时借鉴多数省区市的立法经验,将该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不得低于30%,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不得低于25%。”
  二、关于优先任用女干部
  有委员提出,《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第十条关于“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任用女干部”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内司委采纳委员意见,删除了该规定。
  三、关于农村妇女的妇科疾病普查
  有委员提出,《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卫生部门至少二年组织一次对农村妇女的妇科疾病普查,这样规定很有必要,但受经费、技术力量及部分农村妇女思想观念的限制,一些地方很难予以落实。内司委审议认为,妇科疾病防治是农村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薄弱环节,草案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对农村妇女的妇科疾病普查,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由于全省各地财政状况和医疗卫生条件有很大差异,统一规定各地至少二年组织一次普查,部分地方确实难以执行。为了便于各地结合自身实际贯彻实施,内司委将该规定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农村妇女的妇科疾病普查。”(《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四、关于对性骚扰、家庭暴力行为人的制裁和受害人的保护
  有委员提出,《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缺少对性骚扰、家庭暴力行为人的制裁措施和受害人的保护措施,建议予以完善。为此,内司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在第四十六条中增加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此外,有委员建议删除《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第一条“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第三条“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四川省妇女发展纲要》”的内容,内司委审议认为,这些内容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应当予以保留。有委员建议在《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中增加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等内容,内司委审议认为,这些内容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本实施办法不再作重复规定;同时,为了强调政府责任,在第四章中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
  根据委员们的建议,内司委还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删除了个别原有的已经过时或者不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的条款。
  以上汇报,连同《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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