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7年9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熊 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省政府提出的《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将修改后的草案发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8月下旬,法制委、法工委有关人员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到南充市调研,召开了有南充等五市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人座谈会,征求对条例草案的意见。2007年9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部门反馈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渡口、渡船、渡工管理
  在前两次常委会审议和本次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地方都提出,在我省不少交通不便、偏远落后的地区,渡船是农民出行的必要交通工具,加强渡口的建设投入和渡船、渡工的管理对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十分重要,条例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渡口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和单位,加强对渡口、渡船的管理维护和对渡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及劳动保护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所辖区域内的公益性渡口建设,渡船维修、更新和渡工补助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关于航道管理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在我省的一些航道上,由于电站建设、铺设管线、修建桥梁、采砂取石等施工作业和侵占、破坏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造成通航条件恶化,危及航行安全,条例应当对这些行为予以规范。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草案修改稿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和补充:
  一是在一些条款中增加了航道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二是对可能影响航道通航能力和通航安全的电站建设、铺设管线、修建桥梁、采砂取石等施工作业进行了规范并对侵占、破坏航道及其设施,造成通航条件恶化,危及航行安全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三、关于非通航水域内的娱乐、漂流活动的管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近年来,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非通航水域内的娱乐、漂流等体育和经营活动越来越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条例应当增加对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四款:“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非通航水域内的娱乐、漂流船艇(筏)的所有人应当向该水域的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登记”。
  四、关于法律责任
  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草案中对一些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只设立了上限,给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造成执法的随意性,应当设立罚款数额下限。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并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法律责任一章中有关条款作了相应修改,设置了罚款数额的下限。
  五、其它修改
  1、在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中增加一项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负责管理和保护航道、港口及其设施,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港口及其设施的行为”;
  2、在水上交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责中增加一项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必需的资金、技术投入”;
  3、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三款:“船员应当在适任证书、证件有效期内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安全学习、培训”;
  4、增加一项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疲劳驾驶、超时驾驶、酒后驾驶的”;
  5、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严禁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6、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舱作业前,应当向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7、增加一条 作为草案修改稿的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擅自占用航道、港口岸线,不按照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的;从事水上娱乐或者游乐的其它水上设施擅自在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增加一条 作为草案修改稿的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恢复,其发生的费用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承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对草案部分条文和文字作了修改,增加了对有关术语的解释。
  法制委员会认为,《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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