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双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草案)》,已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和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了审议。会后,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召开了多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了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相对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的意见。为了保证地方立法决策的科学性,法制委员会正式邀请省科学技术协会代为组织了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专家论证会,主要就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同时,法制委员会赴成都市和达州市进行立法调查,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初稿,再次印发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7年9月18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规划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制度
今年1月,省人民政府将实施办法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实施办法草案第五条规定,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的篇章。2月,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同时致函省人大常委会,请求在地方立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依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只需要编写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不需要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省人民政府要求规划都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议,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有的委员提出,实行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制度,是从决策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举措。但是,全省各地情况差别较大,不宜在立法中规定所有县的规划都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省人民政府今年决定,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规划,都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利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与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是一致的。不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建议在地方立法中采纳省政府的建议,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二、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效力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通过地方立法,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必须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关系,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和制约作用。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指导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符合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草案修改稿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未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区域、流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写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依法批准的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相抵触”(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三、关于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实施办法草案第九条规定,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编制机关自行编制或者以招标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在常委会审议期间,省政府在来函中建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由编制机关委托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机构编制。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建议采纳省政府的意见,将该条修改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该由编制机关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四、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
有的委员提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要提高审批的科学性。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五、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应该强化不如实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弄虚作假或者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抵触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所收费用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六、关于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有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建议明确规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拒不补办手续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七、关于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和审查专家的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审查的专家因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3年之内不得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因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专家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和审查,是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邀请,其论证和审查意见仅供行政主管部门参考,不应由其个人对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删去。
此外,根据《四川省地方立法技术规定》,法制委员会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规范化处理。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草案)》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