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7年3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局长  田维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草案)》,经2006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在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次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下来。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对加强我省污染防治,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目前,我省环境影响评价队伍不断壮大,技术力量也在不断加强,截止2006年底,全省已有44家环评机构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省级达99%,市(州)一级达到95%。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是否需要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如何保证按审批要求实施问题;如何保证公众参与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为的处罚,如何做到更加及时、准确、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严格环评审批,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细化补充,使其更具操作性,同时将我省环评审批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纳入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定,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非常必要。
  二、立法的过程
  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2003年,省人大城环资委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列为立法调研项目,组织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局等有关单位到江苏、浙江、福建、辽宁、吉林、内蒙古等省区调研,了解省外出台地方性环评法规的情况,学习兄弟省区的立法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起草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初稿,分送各市(州)环保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先后经过12次讨论修改,形成了向省政府报送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代拟稿上报后,省政府法制办又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的意见,组织到成都、泸州、宜宾、甘孜等市(州)调研,到经济开发区、库区、水电站实地了解情况,并与省发改委、水利厅、交通厅、建设厅等部门进行座谈协商。在听取多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草案)》。草案经2006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县一级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县一级的规划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作明确规定,但在第三十三条 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根据这一条款,草案第五条 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该规划环境影响的篇章”。
  (二)关于流域水利水电梯级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两条规定对流域、水利开发过程中环评问题的规定都较为原则和笼统。我省流域水利水电梯级开发及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开展较有特色,加之水利水电产业及区域开发对全省社会经济尤其是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因此,草案第八条 明确规定:“流域水电梯级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流域水电梯级开发范围内的社会、经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现状;流域水电梯级开发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影响和社会经济影响;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流域水电梯级开发项目选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流域水电梯级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价结论。”这一规定使评价范围和对象更加明确,更加切合我省实际,更具针对性。
  (三)关于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当今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立法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外,凡是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这一条款,为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范围,草案第十二条 明确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时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环境影响评价论证会、听证会。论证会、听证会应当有该规划环境影响直接涉及的单位、居民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在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在填写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问卷调查、公告等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如实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和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未附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观部门不予受理。”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审查或者重新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认为有必要征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和建设项目周围单位、个人意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并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要依据。”草案第二十六条 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公布;或采取其他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公布。”
  (四)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可能因预测不够准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使得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已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的规定,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实施后,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中确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后评价。在审批意见中未确定应进行后评价的,但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由环评文件审批单位责成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这一条款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详细和具体的规定,比环评法更具操作性。
  (五)关于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颁发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这一条款只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格取得提出了要求,而忽略了对其监督管理的问题。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质量实施监督。”草案第三十四条 还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法行为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由谁来监督和怎样监督的问题,使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更加落实。
  (六)关于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为了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对策措施,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对策措施,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处罚性规定比环评法更加严格,更具刚性,有利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落实。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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