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1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于11月18日下午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变通规定》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同意民宗委审查意见的报告,并对《变通规定》的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11月19日上午,民宗委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建议对《变通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州根据辖区内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设立、撤销旅游行政执法和景区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2、在第四条中的“有偿开发旅游资源”前增加“依法”二字;
3、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门票收益”修改为“门票收益权”;“旅游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管理”修改为“旅游资源的开发、环境保护和管理”;
4、删去第七条“保护其民族、宗教特色和历史风貌不受破坏”一句中的“其”字;
5、将第十条中的“了解当地的民族宗教、民风民俗”修改为“了解、尊重当地的民族宗教、民风民俗”;
6、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具有危险性的”;
7、将第十七条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8、经征求阿坝州人大常委会意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变通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意见,请连同修改后的《变通规定》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