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9-07-0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8年11月18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毓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送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在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前,省人大民宗委已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对《变通规定(草案)》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委员会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关于《变通规定(草案)》的修改意见。阿坝州人大常委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对《变通规定(草案)》进行修改后,于2008年9月依据法定程序提请阿坝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变通规定》。
  2008年10月28日,省人大民宗委召开委员会,对阿坝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变通规定》进行了审查。民宗委认为,为进一步促进阿坝州旅游业的发展,有效地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合理调整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等方面的关系,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旅游条例》,结合阿坝州的实际,制定《变通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变通规定》符合阿坝州的实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该《变通规定》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同时,民宗委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在第十八条中的“限期整改”和“停业整顿”之前增加“责令”二字;
  2、将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中的罚款金额“30000元”修改为“3万元”;“20000元”修改为“2万元”。
  以上报告连同《变通规定》,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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