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书面)

时间:2009-07-0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8年7月21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袁本朴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作关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自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实施以来,对加强省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其个别内容与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最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会议提出了修改守则的建议。2008年7月3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六次会议经过讨论,同意对守则作必要的修改,并向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修正案对守则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中增加“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一句,将本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行使职权所必备的人大制度理论及科学文化知识,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第四条增加部分具体规定,将本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书面请假。一年内多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应当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每年度统计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本年度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七条中删去“评议”,将本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调查研究,按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
  鉴于本修正案修改内容少,建议实行简易程序,一次审议后即提请表决。
  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案(草案)》已印送各位组成人员,请连同以上说明,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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