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医药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10-04-09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09年11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中医药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第二次审议稿)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6日上午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出相应修改建议。现说明如下: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中增加第二款规定:“鼓励中药企业开发中药新产品,扶持中药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五条第二款)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中增加第一款规定:“中医药常识应当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课程及社会卫生健康知识宣传范围”。(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根据《四川省地方立法技术规定》的要求,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该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经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四川省中医药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及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