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10-04-09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09年11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沈 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人大内司委根据立法法和我省立法程序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征求了省级有关单位的意见。
  2009年11月12日,内司委全体会议审议认为,近年来,成都市犬只数量激增,狂犬害人、犬吠扰人、犬只伤人、犬只随地便溺等现象增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成都市通过立法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明确养犬人的权利义务,促使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对犬只数量进行调控,是十分必要的。成都市在立法过程中,进行了广泛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吸纳了省外的养犬立法经验,先后四次审议通过了条例。条例重点对养犬管理职责的划分、养犬管理的手段和方式、限养区管理和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条例的内容符合成都市实际,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