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0-04-09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制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8件。即:翟峰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昭化古城保护条例》的议案(第5号)、翟峰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加快老区发展条例》的议案(第6号)、翟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设立“四川防灾日”决定的议案(第8号)、翟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10号)、李学渊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15号)、杨启泉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17号)、崔太平等1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四川省人大会议制度的议案(第20号)、阿什老轨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25号)。法制委员会收到议案后高度重视,于2009年2月17日召开法制委员会会议,对该8件议案进行认真研究讨论,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了8件议案的办理建议意见。即第5号、8号、15号、17号、25号由省人大法制委办理,第6号、10号转请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第20号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2009年2月2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办理意见的报告。2009年11月17日,法制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就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翟峰等11名代表提出的制定《四川省昭化古城保护条例》的议案(第5号)
  昭化古城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2007年作为剑门蜀道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国家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广元市代表团就提出了关于制定《四川省昭化古城保护条例》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把此议案确定为2008年立法调研计划,法制委、法工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先后三次前往昭化古城开展实地考察和调研工作,提出待国务院新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施行一段时间后,再结合昭化古城的具体情况作进一步调研的意见。在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广元代表团翟峰等11名代表再次提出关于制定《四川省昭化古城保护条例》的议案。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十八次会议同意该议案由法制委员会办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调研论证。一年来,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调研论证。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该议案所反映的问题仍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再决定是否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关于翟峰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加快老区发展条例》的议案(第6号)
  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十八次会议同意,该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于2009年4月21日函告了该议案的办理情况(川办理〔2009〕9号):革命老区在战争年代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付出了巨大牺牲,作出了重大贡献。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十分关心和支持革命老区的建设发展,翟峰等代表提出的议案,表达了人大代表对老区建设发展的关注和关心,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我省的老区主要分布在川东、川南、川西北,其中民族地区老区县享受民族地区政策,内地老区有部分县享受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政策,另有部分县享受扩权试点县政策,但是还有少部分老区县没有享受到以上政策,由于自然和历史等原因,我省老区与其他地方相比,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确需统筹考虑,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和可行措施,积极推动老区加快发展步伐。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已责成扶贫开发办牵头开展加快老区建设发展的调查研究。期间,省扶贫开发办等部门将进一步研究议案内容,采纳合理意见并融入实际工作中。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可以原则同意省政府的办理意见,同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督促、支持省政府切实抓紧抓好支持老区加快发展的工作,暂不考虑地方立法。
  三、关于翟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设立“四川防灾日”决定的议案(第8号)
  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十八次会议同意,该议案由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办理。2009年3月2日,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发布消息,为顺应社会各界对我国防灾减灾关注的诉求,提醒国民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更加重视防灾减灾,努力减少灾害损失,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该议案的要求已得到解决,四川省可不再设立“四川防灾日”。
  四、关于翟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10号)
  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十八次会议同意,该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于2009年4月21日函告了该议案的办理情况(川办理〔2009〕19号):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办法》已列入四川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目前,立法调研和相关前期准备工作正在开展之中。翟峰等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相关立法内容,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将认真研究和积极采纳。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可以原则同意省政府的办理意见。同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督促、支持省政府切实抓好我省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的立法调研和先期准备工作,适时提出法规案。
  五、关于李学渊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15号)、杨启泉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17号)、阿什老轨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省各级人大都在认真贯彻实施,并及时清理、修改、废止了一些与《监督法》不一致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同时也反映出《监督法》原则性、程序性较强,特别是市、县两级人大对部分条款理解的差异性、操作的随意性较大,亟需制定统一的、具体的实施办法。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十八次会议同意法制委建议,将该3件议案合并办理,并将监督法实施办法列入2009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由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力量,加强调研,草拟出法规草案,于今年11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一年来,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加紧工作,实施办法草案已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崔太平等1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四川省人大会议制度的议案(第20号)
  崔太平等16名代表提出:为进一步发挥省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作用,保证他们更好的履行职责,提高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应当改进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制度、常委会分组审议制度,实行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法检工作报告及常委会工作报告分类制度、代表审议发言内容全文登载制度,以及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年内召开1至2次联组会议集中审议制度等。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十八次会议同意,该议案转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领导高度重视,对崔太平等16名代表提出的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目前,崔太平等代表所提议案中涉及的建议、意见,有的已经采纳,有的待今后积极创造条件采纳。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常委会办公厅的办理意见比较切合实际,有关工作应逐步改进。
  以上报告,请审议。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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