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0-04-09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十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办理的代表议案共两件,即王南等18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的议案;黎萍等19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议案。内务司法委员会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于2009年2月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办理的法律和实践依据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办理议案的建议意见,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办理。11月12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对上述两件议案的办理结果进行了审议。现将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王南等18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的议案》(第12号)
  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制定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有利于倡导奉献、友爱、团结、互助的社会风尚,鼓励、推动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大量的志愿者奋不顾身,积极投入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使得志愿服务地方立法更为迫切。内务司法委员会对志愿服务地方立法非常重视,2008年初就将其作为立法调研重点列入当年工作要点,会同团省委组织开展了志愿服务地方立法调研,对制定《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的各项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形成了条例草案稿,于2009年5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09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
  二、关于黎萍等19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议案》(第21号)
  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该议案的内容包括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两个方面。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我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均作出了相应规定。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核心问题是相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的划分和承担问题。根据立法法的精神,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的划分和承担,应由国家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宜作出实质性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征求意见,该法律草案对中小学生在学习、交通、医疗、食宿等方面的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有所涉及。该法通过以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将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我省不宜就此专门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00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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