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0-04-09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交付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7件,即:唐剑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法规的议案》(第2号)、翟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4号)、柏凡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清理完善有关法规,逐步实现食品安全“无缝管理”的议案》(第32号)、冉崇兰等2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0号)、李学渊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四川省医患纠纷处理条例〉的议案》(第28号)、何绍江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议案》(第27号)和翟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废止〈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并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3号)。
  2009年2月16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提出了上述7件议案的办理建议报告。主任会议同意将7件议案转省政府研究并提出意见。2009年6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送了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2009年10月29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对办理情况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法规的议案》(第2号)和《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施行。结合两个议案的办理,2009年5月27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永祥,省政府副省长陈文华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卫生厅、农业厅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交流了贯彻实施法律的经验。9月,教科文卫委员会承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开展《食品安全法》的执法检查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听取了省政府和省发改委等14个省直部门负责人的汇报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甘道明、王宇坤分别带队赴成都、德阳、自贡、宜宾等4个市进行了重点检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其他17个市州开展了自查。
  综合座谈讨论和执法检查的情况,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食品安全地方立法涉及部门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复杂,应当本着“先解决单一问题,后解决综合问题”的原则,先行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再制定全面的综合的实施办法。建议省政府将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组织力量,明确责任,抓紧工作,尽快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关于清理完善有关法规,逐步实现食品安全“无缝管理”的议案》(第32号)
  为确保全程监管,实现无缝管理,防止出现食品安全管理上的脱节或者重叠,《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主要是卫生、农业、质监、工商和食药监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食品标准的制定,对初期农产品,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方面的监管,即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餐饮的全程监管。在此基础上,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分段实施,关键是要锁定责任,保证监管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任何真空,实现无缝管理。为此,要清理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相符合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我省的实施办法没有出台前,建议省政府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结合机构改革工作,清理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以确保《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
  三、《关于修订〈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0号)
  《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于1991年5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后,为推动我省文化市场依法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国务院对文化市场各管理部门的职能进行了调整,条例的个别条款与新颁布的《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为保持法制的统一,冉崇兰等21名代表建议对我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进行修订。
  2009年7月20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听取了省文化厅厅长郑晓幸关于文化市场管理情况的汇报。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随着我国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文化市场的管理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些行政法规,进一步规范了文化市场的管理,因此有必要对《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及时进行修改。建议省政府将《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修订列入立法计划,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关于制定〈四川省医患纠纷处理条例〉的议案》(第28号)
  面对日益增加的医患纠纷,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应当将医患纠纷处理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同时,考虑到目前产生医患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并且我国还没有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律,仅有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此,目前制定《四川省医患纠纷处理条例》的条件还不成熟。建议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研究代表议案,“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部门合作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机制”,为地方立法创造条件。同时,要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医德医风建设,引导和规范患者文明就医,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五、《关于废止〈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并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3号)和《关于修改〈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议案》(第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施行。结合两个议案的办理,2009年4月28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学习贯彻《防震减灾法》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甘道明、王宇坤,省政府副省长张作哈出席会议并讲话。座谈会结合“5·12”汶川地震的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提出了修改《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具体建议。2009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教科文卫委员会承办了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执法检查,副省长李成云代表省政府作了汇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甘道明、郭永祥、张东升、王宇坤,分别带队赴德阳、绵阳、广元、攀枝花、阿坝等13个重灾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州进行重点检查,其他8个市开展了自查。本次检查还征求了对修改《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结合《防震减灾法》的学习和贯彻,教科文卫委员会对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州关于修改《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认为: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赋予政府职责重大,涉及部门多,其贯彻实施需要由政府作出统一的协调。四川是强地震活动区,地震活动区域占全省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历史上发生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次数多,应当有一部比较全面的、符合实际的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总结了汶川地震中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做法,责任分工明确、制度设立完善、可操作性强,我省地方性法规应当结合实际加以细化。建议省政府将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施办法》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并尽快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废止《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
  以上报告,请审议。
  


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200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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