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说明

时间:2009-07-0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9年3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国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是省八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并提出议案,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较修订前,条款增加很多,内容有很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后,《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内容与上位法已不相适应。
  2008年底,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致函省教育厅,建议启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省政府已将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列为2009年立法调研项目。目前,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将出台发展义务教育的系列政策,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既要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又要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制定周期相对较长。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执行,与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协商后,2009年2月13日,省十一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废止《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议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以上说明连同废止《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议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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