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9-07-03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作者:高崇玉
  

2009年3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齐国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质量,为我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2008年省政府对省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2008年8月26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决定拟取消省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64项,并确定对拟取消项目设定依据为地方性法规的,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后停止实施。按照第13次常务会议要求,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到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认真研究,连同2007年省政府作出《关于取消和调整省设定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川府函〔2007〕230号)拟取消行政审批事项、需相应修改的地方性法规一并提出修改的具体建议,形成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草案)》。上述修正案(草案)已经2009年1月20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此次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此次拟修改地方性法规15件。包括:2008年清理规范省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拟取消项目中,由地方性法规设定、需相应修改的地方性法规5件。2007年,省政府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对省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拟取消行政审批15项。其中由地方性法规设定、需相应修改的地方性法规10件,也一并纳入此次修改的范围。
  拟修改的15件地方性法规中有4件是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并提出议案的。按照修改地方性法规有关工作惯例,并经与省人大有关专委会协商一致,这4件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有关专委会提出修正案,其余11件由省政府提出修正案。拟由省政府提出修正案的11件法规中,由于《四川省消防条例》与2008年10月修订、并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许可范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一致,需要在充分调研评估基础上进行全面修订,经研究,省政府决定此次暂缓提出该条例修订议案,待进行相关评估后,再及时启动修订程序全面修订。若在实践中发生与消防法冲突的情况,则适用消防法。因此,省政府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为10件。
  三、关于修正案内容
  此次修改地方性法规,作为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工作,主要针对有关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条款和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根据财政部、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的“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通知,修改时删去了《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中经营者应缴纳市场管理费内容。同时,对相关文字等作了技术性处理。
  修正案(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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